過年團聚必看:你如何為爸媽聰明投保?小心被認定逃稅!

2020-01-2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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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用紅包表達心意,今年你該學會:如何為爸媽、家中長輩投保壽險,是更加聰明的花錢方式

除了用紅包表達心意,今年你該學會:如何為爸媽、家中長輩投保壽險,是更加聰明的花錢方式

你應該知道的是:國人壽險滲透度雖是世界第一,但過世親人到底有什麼保障?又該如何為家中長輩聰明投保、避免稅務爭議?這些都是你應該趁春節長假好好學會的「眉角」!

據報載,國人愛買保險,平均一人有2.5張壽險保單,臺灣的壽險滲透度號稱是世界第一。高齡社會來臨,保單養老也是銀光經濟的重要一環,與壽險或年金險結合的投資型保單熱銷,甚至有借錢買保單的奇觀。去(2019)年9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更透露曾有上百億元的保險金找不到人來領,震驚社會大眾。其中有部分是過世親人的保單,也可能是子女或受益人不知道父母生前有投保,而這些其實都是可以透過戶政機關或壽險公會來協助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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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公司應付的保險金債務長期無人領取,其會計科目可能由負債轉列收入,變成保險公司的意外之財,惟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積極尋人,以維護保戶的權益。

人壽保險與遺產稅

因此,除了遺產之外,子女也應留意過世的父母還有無保單,不要辜負長輩的好心及其留下的身故理賠金。

一生累積的財富,雖然生不帶來,死不帶去,但在老年時期卻可作為安養所需,死亡之後也能留給子女。有錢的年長者更是金融機構致力拓展的客源,推銷其購買各種理財與保險商品,實務上偶有傳出不肖理專謊稱幫客戶買保單而盜領客戶存款案件。此外,過往曾有銀行理專或保險業務員向年長客戶推銷保險商品時聲稱:「保單的保險金額在保戶死亡後會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可作為財富移轉的工具,且依法不得視為保戶的遺產,故可省掉遺產稅,具有節稅的效果」。

但是實務上也有稅務機關在特定案例認定,某些保戶購買的保險商品是非法的規避稅捐,而非合法的節稅,其保險金應算入遺產,導致繼承人不僅要補繳遺產稅,還要被罰款,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美國開國元勳班傑明‧富蘭克林曾說:「除了死亡與稅之外,這世界上沒有什麼事是確定的」。

誠然,凡人終須一死,而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甚至死後也還會有遺產稅。保險固然可作為節稅的工具,但若是濫用則會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並開罰,本以為預先做好節稅規劃而可以永久長「睡」的父母,反而讓子女「稅」不安穩!

善用保險制度,可增加抵免稅額,善加節稅。(圖/ pixabay)
善用保險制度,可增加抵免稅額,善加節稅。(圖/ pixabay)

保險,節稅良方之一

人死之後,繼承人就其繼承之遺產繳納遺產稅。惟「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而依保險法之人壽保險一節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若未指定受益人,則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保險法第113條)。故父母為避免遺產太多,致子女繳納高額遺產稅,可考慮投保具有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且必須指定受益人(如子女),則可作為節稅的工具。此外,年金保險中載有於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給指定之受益人者,亦具有同樣之節稅效果(保險法第135條之3)。

除前述之外,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等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7 款),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可作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由上可見,善用保險制度可獲得節稅的效果。

人壽保險非免稅金牌 莫濫用以防被罰

人壽保險可節稅,但若是遭到濫用,可能會被稅捐機關認定稅捐規避,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金算入遺產,課予遺產稅並處罰逃漏稅。財政部於2013年1月1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即檢附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舉例而言,若是年長者有:

①重病投保;②躉繳投保;③舉債投保;④高齡投保;⑤短期投保;⑥鉅額投保等部分或全部之可疑特徵,則屬稅捐規避之高危險群。實務上曾發生一案例:某保戶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稅捐機關乃以該保險理賠金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稅,並獲得法院支持(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行政判決)。

一般民眾可能會有所疑惑,依前述法律規定,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不是可以不算入遺產, 而省掉遺產稅嗎?這是因為課稅除了應依法律規定之外,還有所謂的「實質課稅原則」,以防止稅捐規避情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0號解釋曾闡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而稅捐稽徵法增訂的第 12 條之 1 除將上開解釋內容納入法條之外,亦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之司法實務上即認為,稅捐規避與合法未濫用的節稅不同。節稅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形式(交易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

故而,納稅義務人不選擇稅法上所考量認為通常之法形式,卻選擇與此不同之迂迴行為、多階段行為或其他異常的法形式,以達成與選擇通常法形式之情形基本上相同之經濟效果,而同時卻能減輕或排除與通常法形式相連結之稅捐負擔者,即應認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1號行政判決)。

基上,保險業者自102年6月起乃依金管會要求,於包含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成分在內之保險商品銷售文件中,以明顯字體加註警語:「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以免保戶有所誤會。

投資型保險具人壽險本質 有望免徵遺產稅

實務亦常見保險公司推出投資型保險之保單,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保險等商品。投資型保單兼具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受到國人廣泛喜愛,是許多保險公司與代銷銀行的金雞母。

所謂「投資型保險」,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係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之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之人身保險」。

另依保險法第146 條第 5 項之授權,金管會訂有「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關於投資型保險,若有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予所指定之受益人者,是否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與保險法第112條等規定而免徵遺產稅?實務上,過往曾有判決認為投資型保險係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此與人壽保險具有分散風險之功能不符,且非以人壽為保險標的,故不適用上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89號行政判決、103年度判字第30號行政判決)。但另有判決認為,惟若包含以人之生命為保險事故之保險契約,除具投資內容外,復具有人壽保險所須具備之定額保險部分,因該定額保險部分係符合人壽保險之本質,除個案另有租稅規避等情事外,應認保險人依此「人壽保險」部分之約定,因被保險人死亡依約應給付受益人之保險金,仍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之適用(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76號行政判決、103年度判字第201號行政判決),值得注意。

購買保險商品 停看聽

年長者投保符合所需的保險,具有風險分散與節稅規劃的功能,但也要小心謹慎,不要變成大肥羊,被少數不肖銀行理專或保險業務員天花亂墜的話術所騙。特別提醒以下幾點:

要留意推銷方之口頭承諾與節稅誘因是否確實寫在保單及契約文件上,更要注意制式警語並要求解釋清楚,以免被誤導受騙。

若是投保人壽保險商品,但卻有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等情事,很可能被認為是稅捐規避,以致於保險金仍算入遺產而被課予遺產稅及逃漏稅之處罰。

若要合法節稅,宜趁身體健康時投保壽險,最好採取分期投保,不要有以上可疑情事。

若是被推銷購買投資型保單,要注意雖然該保單也會結合人壽保險,但就投資的部分,會被稅捐機關及法院認為不屬於人壽保險,而不具有節省遺產稅的功能。

購買投資型保單後,不要輕易聽信業務人員片面遊說而經常轉換投資標的,以免投資尚未能確保獲利,反倒被積少成多的交易手續費所消耗。此外,對於業務人員提供之投資標的財務報表,亦應仔細檢視並與官方定期出具的對帳單核對,以免被不肖業務人員私下製作之假財報所騙。

俗話說:「人不理財,財不理你」。畢生累積的財富更需要理財規劃,保險即為理財工具之一,希望年長者能好好利用保險來管控人生的風險,等到事故發生時感嘆:「好險,有保險」,而非:「早知道,就不保了」!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會計研究月刊,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原題為:老人投保節稅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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