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人孔蓋下地易引起氣爆?路平政策應有配套法規

2020-01-17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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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地方政府為配合該政策的人孔蓋下地相關法條中,應考慮氣爆疑慮,增列管道積存沼氣等易燃性氣體所必要的排氣設施,方可減免人孔蓋氣爆問題。(資料照)

作者指出,地方政府為配合該政策的人孔蓋下地相關法條中,應考慮氣爆疑慮,增列管道積存沼氣等易燃性氣體所必要的排氣設施,方可減免人孔蓋氣爆問題。(資料照)

為何人孔蓋氣爆頻傳?去年12/06日新北市中和區國光街下水道施工時,人孔蓋氣爆「噴飛6層樓」,2名作業工人遭砸傷。4/26日板橋區篤行路3段與溪城路口的麥當勞前也發生下水道氣爆,人孔蓋炸飛以致3名工人受傷。何以故?當沼氣蓄積到一定濃度後燃燒,加上馬路上車輛快速通過會致壓力失衡,造成孔蓋彈開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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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人(手)孔蓋表面要有鎖孔(小眼孔)?馬路下的污水下水道係用來連接家戶與污水處理廠的密閉式管道,污水常會產生甲烷、硫化氫等易燃性氣體;所以易生沼氣的污水管,應有少量透氣才不會因氣體壓力積壓過久而氣爆。其實,污水管的人孔蓋構造,並非實體密閉而是留有小空隙。就是除了蓋緣的空隙外,蓋頂邊緣也留有3-4 處的鎖孔,它除了散發異味透氣及供維修人員勾取孔蓋用外,更重要的是排氣與洩壓,減少爆炸風險!

人孔蓋造成機車滑倒? 下雨天時凸出路面的人孔蓋常是騎士摔車的「隱形殺手」。根據105年4 月的統計資料,台電公司目前有675,229個未下地之人孔蓋、已下地者有271,308個;台水公司已下地之人孔蓋有88,273 個,未下地者達429,916個。另外,還有電信、汙水管道、有線電視、寬頻及瓦斯等管線的人孔蓋。

為何人孔蓋似乎成為道路上的地雷?因為它們可能「浮出」道路路面,車輛頻繁輾壓導致表面摩擦力降低,下雨天造成機車容易滑倒。反觀,日本的人孔蓋大多設置在人行道或樹穴而避免設在馬路上。目前台北市的人孔蓋也大多數設置在人行道,可惜非六都的人孔蓋則大多還設在馬路上?因為早期的交通觀念,比較重視車道寬度而人行道不足。所幸前年6月交通部公路總局已修訂人孔蓋防滑係數標準由45 BPN(British Pendulum Tester,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實測值)提高至50 BPN,以保障用路人安全!

路平專案會提高人孔蓋氣爆風險嗎?公共工程委員會在97年開始實施「推動道路整平方案」(路平專案),其方案之一就是「人孔蓋檢討減量下地」,就是將既有的人孔蓋,下挖路面20 公分上蓋後以柏油鋪平,日後維修時再掘開路面施工。筆者質疑,路平將污水人孔蓋下地埋在瀝青混凝土下,會不會出問題?

路平專案與拆陸橋在在展現以前綠營沒有的高行政效率。(圖/徐炳文攝)
作者指出,人孔蓋似乎成為道路上的地雷,規劃路平專案時須多加留意。(資料照,徐炳文攝)

人孔蓋的鎖孔如因路平政策而被瀝青混凝土封住,則該宣洩的沼氣壓力及易燃氣體要何處去?尤其,人孔蓋下地的執行,各機關也不盡相同。公路總局就將「污水下水道排氣孔」列為不可以下地的人孔蓋。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人手孔蓋下地及齊平施工作業要點」第10條第5項規定;「雨(污)水人孔蓋每間隔 50 公尺得以留設一處,其餘予以下地。」就是同樣的汙水管人孔蓋道,高市府規定每 50 公尺要留一個不下地作為宣洩氣壓用;但公路總局似乎規定污水下水道的人孔蓋「不可以下地」?

各機關作法不一,安全標準為何?筆者建議,可以參考日本,對於設置在人行道上或非供摩托車通行的路肩,不一定要推動人孔蓋下地政策,以免提高氣爆風險及徒增工程經費?即對於人行道上的人孔蓋,只要噴防滑塗料或陶瓷細粒就可以了!何況台中市的綠川,也發揮創意在人孔蓋上作藝術畫、城市歷史痕跡等圖案,使人孔蓋成為過路人的「驚豔」,提高道路的人文品味!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人孔蓋下地的路平標準作業程序似應增列「防止氣爆設施」?!

公路法有考慮人孔蓋氣爆嗎?立法委員林俊憲等4人提出的公路法第72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62號 委員提案第19014號),增列第3項:「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除具有救災功能或特殊需求經核准得免下地者,其餘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於濕環境下不得低於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實測值六十BPN以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雖其立意良善,旨在提高馬路面的平整性而要將人孔蓋下地,以改善機車行經人孔蓋發生打滑問題。但筆者以為,若未考慮地下管道之積氣洩壓問題,則此修法似乎會提高人孔蓋氣爆風險?

筆者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路平專案已實施約10年了,地方政府為配合該政策的人孔蓋下地相關法條中,應考慮氣爆疑慮,增列管道積存沼氣等易燃性氣體所必要的排氣設施,方可減免人孔蓋氣爆問題。另外,前揭之公路法修正草案目前尚未三讀通過,建議於法條文字上應增列「防氣爆設施」?而台電、中華電信等國營事業,建議其對管道設計施工或人孔蓋下地等「工程規範」,似應明文增列必要環境下的排氣孔、洩壓設施,才能避免人孔蓋氣爆問題一再重演!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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