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務人員的待遇、福利、保障、退休、撫卹等事項,已較其他族群優渥,所以沒有組織工會的必要。
五,政府,是公務人員的僱主,政府一定守法、合法照顧公務人員。而且,現在有「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機制,不必另組工會。
六,就算組織工會,公務人員爭取自身權益的號召和行動,也難獲得社會認同與支持。
七,甚至有人說,公務人員向來明哲保身膽小怕事,為懼怕參與工會將受不利對待,必然對加入工會心存疑慮。就算開放,參加會員人數一定有限,代表性也同受質疑。
其實,台灣民智已開,上述反對公務人員組建工會的論述,不辯自明,無待贅言。
由此次年金改革歷程觀之,公務人員如果能有具代表性的工會,與政府對談、協商,參與的代表、地位、權限,乃至提出對案、抗爭行動都有法定程序可依循,都有法定的責任可追究,這難道不是使年金改革更順暢、更合法情理的作法?
於茲,我還是要對幾個觀點略述一二:
一、「公務人員協會法」之立法,立意其實是規避公務人員組織工會權利實質上受限制的另類結社規範。公務人員協會的本質,與工會完全無法等同。
公務人員協會,欠缺了工會法,受僱者集體意志的主體性與運作規範。政府人事主管機關,以公務人員的「公法上職務關係」,作為僱主(政府)與僱員(公務人員)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定位與運作,距離現在台灣諸多進步的法制,差距太遠。
二、開放公務人員組織工會,代表社會肯認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兼具公法上職務關係與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
但雖然能夠藉此形成共同意識與意見,卻不必然具有等同一般勞工的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其實,公務人員的協商權與爭議權,必然因其職務涉及公共性,而有更為嚴格的條件限制。
年金改革,未來會是定期演出的大戲
如何建構協商的合理主體與程序,應該是尋求實體正義與解決方案的前提要件。
苗栗縣政府延發薪俸,以前難以想像,以後未必罕見。年金給付,沒有「信賴利益」作護身符,未來砍減愈來愈多,爭議愈來愈大,也可以預期。
國際勞動公約第151號公約,更專為保障公部門勞動者權益而頒布,其中僅限制高層公務員與從事機密職務之公務員的團結權。
蔡總統選前,承諾落實公務人員的結社權,認可公務人員組織工會,只對罷工權表示疑慮。這個方向,應該是社會能夠接受,也會是未來年金再議的程序基礎。行大公、走大路,往往才是正途、捷徑。蔡總統兌現了年金改革承諾,但,不知道同意公務人員組織工會的支票,還有沒有效?
*作者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簡任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