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移民/移工的牛肉在哪裡?看清政黨的選舉政治學

2020-01-1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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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準內人」的婚姻移民,除了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的等級差異之外,外籍配偶群體中又因該配偶來自哪一個國家而有不同的政策對待,如,民間團體長年詬病的「特定21國境外面談」[3],同為外籍配偶,只有來自東南亞等特定21國的婚姻移民需要面對幾近羞辱被視作假結婚嫌疑犯的境外面談,來自歐美加拿大等國配偶則不需要通過境外面談。同樣身為外籍配偶的親人會依據其原屬國的差異,而有截然不同的探親權;已在台灣境內的藍領移工,不能直接在國內結婚,必須出境,再以婚姻移民身分申請境外面談。這些差別政策背後的意識形態,顯然是對於來自貧窮國家人民的歧視與先入為主的懷疑,也未見政黨提出反省、變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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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在2016年修正《國籍法》,廢除了新移民歸化前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的規定[4],卻也修惡第19條關於撤銷國籍的規定,無論理由,一旦經法院確定判決為「假結婚」或「假收養」,即可據此撤銷新住民的國籍,無時效限制,更沒有救濟管道,這表示新住民即使順利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無限期地生活在成為「無國籍人球」的疑慮之中。而國、民兩黨,合謀將歸化要件中的「無不良素行」替換為「品行端正」,此種換湯不換藥的作法,也在在暴露兩黨在移民人權上的虛偽作為。

20170425-民進黨委員羅致政下午召開「國籍法公聽會」。(蘇仲泓攝)
民進黨委員羅致政召開「國籍法公聽會」。(蘇仲泓攝)

不分國籍,人人參政

對於台灣現有的移民工制度,需要改革的面相仍多,針對移民制度,我們倡議以下的方向:1.廢除「特定21國境外面談」機制,才是真正避免歧視特定國家的人民。2.《國籍法》的修法上,應廢除「無不良素行」的歸化條件,以「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規範即可;廢除國籍法第19條規定,避免製造制度上的無國籍人球;廢除國籍法第10條關於新住民取得身分證須等十年才能成為參選人的限制,以促進新移民參政參選,改變地方政治生態。

另一方面,台灣政策始終將移工視為客工,造成移民與移工分立的兩軌制度。當移工不能變成移民,不但有違家庭團聚的基本人權,更會削弱他們在台灣相關權益的發聲機會與管道。我們認為:1.移工可以成為移民。2.勞動權益方面,移工和本勞應享有平等的勞動條件和權利保障,所有移工應一體適用勞基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3.家庭監護工納入台灣長照系統,避免血汗長照壓迫移工,侵蝕長照制度。4.我們主張廢除現行的私人仲介制度,以國對國方式直接雇用,減少私人仲介費用的剝削。5.仿效歐盟作法,讓在台灣居留一定時間的外國人,擁有地方層級的政治參與權,並允許在台灣工作一段時間的移工,可以取得台灣的永久居留權與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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