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在冬季 給無家者一些人性的溫暖(上)─英國政府與民間作為的過去與現在

2017-01-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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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過去,英國曾在1824年制定「流浪法」(Vagrancy Act),延續1601年制定的「濟貧法」(the Poor Law)區分貧困者為「值得」(deserving)和「不值得」(undeserving)救濟的分類,認為流浪者是「不值得」幫助的對象,不僅以刑罰的方式對待乞討和露宿的行為,並在1834年修訂濟貧法,規定以「習藝所」強制勞動的方式「矯治」流浪者「不事生產」的現象。直到1948年「國家救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頒布,雖然取代濟貧法,但基本上也是繼承濟貧法、流浪法的思維,不認為無家現象需要國家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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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1977年的「住宅法」(1985、1996、2002、2011年均有修正),一改過去將流浪視為個人不負責任的後果的思維,除了明確定義無家者為「那些找不到一個住處,可以讓他感受到家的感覺,或合理可以居住之處的個人」、建立無家者身份的審查機制之外,更明定政府有提供「長期住宅」(Permanent social housing)或「暫時住宅」(Temporary housing)給通過無家者身份審查者的義務。同時,1980年代,因為媒體對於無家者的披露,促使當時的保守黨政府也要求地方政府,必須為民眾的居住安全負責。

2002年工黨政府進一步推出無家者專法(The Homeless Act),除擴大對無家者的定義外,並強調與民間組織的合作。近年來,針對無家者議題而生的民間組織,在英國可以說是百花齊放:例如屢獲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大獎的The Big Issue、Unseen tour,提供無家者另一種不同於主流就業市場賺取薪資的管道;此外,透過贊助會費的模式,Homeless link整合英國境內2000餘個無家者慈善機構與服務站的資料,推出In-Form資料庫和APP、並舉辦各種相關研討會、活動與出版政策建議,使有志於提供無家者各式資源與資訊的個人或組織,能更準確地提供每一位無家者所需的不同服務。如果讀者對於馬拉松等體育競技有興趣,專注於無家者就業培力的St. Mungos也提供大眾「自行發起募資計畫,為St. Mungos而跑」的機會,募款所得可用作其培力計畫所需,例如Recovery College,以身心照護為軸心設計多樣化的職場技能培訓課程、並與相關企業合作,讓無家者透過自我成長與工作經驗增加自信、改變現況。

不過,隨著執政黨的更迭,目前英國法令賦予政府提供安置與住房的義務已縮短為一年,且在無家者身份的認定上,往往必須經過一連串幾近身家調查的過程,申請安置與住房者必須證明自己不是故意無家(unintentionally homeless),才能取得暫時的安置處所:根據統計,目前的篩選機制,大約只有一半的申請者有機會取得臨時的安身之處。所幸自2015年開始,St. Mungos等無家者培力組織,積極遊說英國國會通過Homeless Reduction Bill,試圖透過國家法律的制定,賦予政府更多義務,協助無家者取得暫時安置處所、以及建置更完整的服務方案及服務提供機構。目前法案已通過二讀階段,可望在今(2017年)三讀通過。

參考資料:

石桂榕等,遊民問題之研究—以臺北縣為例,2007
張鈞婷,遊民的住房權保障─以英國遊民安置輔導制度為借鏡,2015
鄭麗珍等,遊民問題調查、分析與對策研究,2004
鄭麗珍等,遊民生活狀況調查,2013
Profiling rough sleepers in London,Statista
Statutory Homelessness: October to December, Quarter, 2015

 

* 作者李柏毅、林新芮、陳令杰、徐仕哲、陳璽尹、劉懿萱,作者群為在英國留學的臺灣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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