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燕輝觀點:全球第一座海上浮動式核電廠「羅蒙諾索夫院士號」

2020-01-05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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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EA之保障措施  (safeguards) 是適用於「羅蒙諾索夫院士號」,因為俄國是IAEA會員國。依據《核武不擴散條約》第IX(3) 之規定,由於俄國是核武國家,因此並不需接受IAEA核物質或核設施之保障措施。但正如同其他四個核武國家(中共、英國法國與美國),俄國也是自願遵守IAEA之規範。俄國已提交一份核能廠清單給IAEA。2010年,俄國將其位於International Uranium Enrichment Center 加入此清單。基此,IAEA選擇此中心適用期保障措施。俄國學者建議,也應將「羅蒙諾索夫院士號」加入此清單內,供IAEA選擇做安全保障之用。如果俄國採此做法,將增加此新科技的可信用度和透明性,也可鼓勵潛在有興趣國家進口FN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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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如果俄國要出口FNPPs,要遵守那些國際法規定呢?這些相關的國際法包括:核安全法、海洋法、環境法、核損害賠償責任法、以及IAEA 保障措施等。在決定以出口為目的建造FNPPs時,討論此核電廠之法律地位不但要考量製造國(或供應國)(the supply state)之法規,也要顧及接收國(the host state) 之國家管理法律架構,以及第三國之關切和利益。美國核專家曾建議,IAEA 、國際海事組織、以及聯合國對FNPPs之建造與核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建制之評估應建立指導綱領,並對供應商與進口FNPPs之國家建立載運、安全、以及核擴散之相關條約或協定。2013年,IAEA出版了一份題為「可運送核電廠之法律與制度問題:一個初期研究」。此報告出版時,「羅蒙諾索夫院士號」或其他類似FNPPs尚未出現。但此份研究報告之研究發現至今仍適用。

總體而言,俄國建造與運營FNPPs將衍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船舶安全載運包裝形式之照射過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國際章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事組織所通過之《核子商船安全章程》、《制止核恐怖行為國際公約》、 《核安全公約》、《乏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安全處置聯合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與《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以及IAEA的《政府、法律和管理安全架構》、《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國際基本安全標準》、《基本安全原則》、《安全運送輻射物質規則》、《核電站安全:設計、特別安全要求》、《核電站安全:試運行與操作》、 以及《核子或輻射緊急事故之準備與反應》等文件的法律義務與適用問題。此外,規範核事故發生所衍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法律文件也包括:《關於核能領域協力廠商責任的巴黎公約》、《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 《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之議定書》;《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以及《修訂巴黎公約之議定書》」等也都有可能適用。

2020年,全球第一座海上浮動式核電廠「羅蒙諾索夫院士號」開始運營,此將啟發國際核科技法、核安全法、海洋法、海商法、環境法等之修訂討論。中共緊追俄國加速研發FNPPs、加入國際核科技與核能供應市場之競爭、以及計畫部署到南海供電給其遙遠所占領島礁和海上鑽油平台將引發另一輪的地緣政治與國際法律爭論。我政府相關單位有必要重視此核科技發展所觸發戰略安全、核能、航運、核保險、氣候變遷、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並評析可能對我之影響。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歐美所研究員、台灣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本專欄由台灣國際法學會、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共同合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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