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與建議
近二十年來,不論是台灣一直主張的「實質而有意義的參與」,或是現在的「台灣可以協助」,個人一直認為,都不脫以因應全球氣候秩序重整所帶動國家生存與競爭之挑戰為重,並應以如何化危機為轉機來帶動國家低碳轉型、創新發展為願景,而這也是個人一直強調的「求生存與謀發展」!準此,淺見以為,台灣應針對下列事項有所有規劃或因應:
A、完善氣候政策的規劃措施及其相對應之施政體制與法律配套。
B、參酌歐盟綠色新政(Green Deal),跳脫狹義的碳管制,而是以因應氣候變遷所需管制、興利作為一併納入,包括:
一、在 2050 年達成碳中和經濟之願景。
二、將電力、天然氣和供暖部門加以整合的「智慧部門整合」計畫,以利海上風電之運用。
三、推動循環經濟政策,並將鋼鐵、水泥、紡織等碳密集型產業也將納入成為循環經濟的重點。
四、進行建築物翻新,以之為綠色協定的旗艦計畫之一。
五、推動零污染環境計畫,包括空氣、土壤、水以及無毒環境。
六、維護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
七、建立綠色、健康的農業體系。
八、在艱困的運輸部門持續制定汽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並於過渡期間鼓勵電動車。
九、提供資金,建置一個「公正過渡機制」,協助化石燃料轉型。
十、投入歐盟 35%的研究資金用於氣候友善技術的研發和創新
十一、最後,歐盟將考慮徵收邊境碳稅。
C、修改溫管法,配合該法第一條之規定,將巴黎協定的主要內容入法,尤其是台灣的NDC以及聯結巴黎協定第六條之新市場、非市場機制之法律規範等過去較為不足之部分。
D、強化氣候基金之建置,用於參考上開歐盟綠色新政之項目。
E、大幅補強我國氣候調適之規範,並整合相關法規,如國土三法、災害防治、水資源管理等法規,及其相關權責機關之職權,建立我國的氣候調適與風險因應決策及施政體制,並特別納入將我國成功經驗與創新科技,透過聯結國際氣候援外(支援發展中國家或島國)體制,以及公約財務與科技機制的設計,為我國投入之成本(如援外及前瞻建設之支出)創造藉由巴黎協定第六條所創設新機制,累積我國碳資產(ITMOs)以及履行國際減碳承諾之條件。
F、調整參與氣候公約的動態作為,亦即配合公約之年度進程,完善我國以「生存發展」為實質內容的年度公約參與計畫,其中包括:議題掌握及對我國之利弊分析;界定配合議題延伸出的厲害相關公私機構或單位;掌握議題重點,研提能藉此帶動我國人才培育及提升國家競爭力、政經利益與產業效益的參與規劃;落實公約主要活動之參與規劃與效益評析;促進透過參與活動來建構我國聯結國際氣候政經平台的實質網絡;以及參考日本整合援外及創新科技擴散資源來帶動科技產業外擴與就業機會之作為,開創握我國的利基。
G、積極推動以自然為基礎的減碳措施,尤其研議導入所謂淨負排碳科技(Negative Emission Technologies)之規劃,以分擔我國相對困難的減碳壓力。
H、積極並深入的探討我國碳定價政策,並研提相關措施,必要時,應納入前述哈佛大學Starvins教授可兼採碳稅(費)、排放交易之綜合措施的建議。
I、建立我國自主而能與國際聯結的相關分析模型及資料庫;包括氣候、能源、公衛及社會安全等。
J、針對後巴黎協定的跨世代正義、人權、性平、社會安全等議題進行研究,並鼓勵草根與新世代的氣候行動,促進相關公私合夥的發展。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