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受挫的馬德里氣候談判!機會正在流失的台灣如何定位自己?

2019-12-2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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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新近我國因制定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所衍生出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法與否之爭議為例,有立委指出:「減碳是國家大事,涉及其他部會的參與,但「溫管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長是否有賜予環保署「尚方寶劍」,讓環保署有權督促、指揮、要求各部會的減碳行動?否則行政院以下各部會各行其是,環保署指揮不到,如此一來不會有成效。」環保署長張子敬先生亦回應:「已發現這個問題,但需要從整個法律架構著手檢討。現在「溫管法」只要求各部會提計畫,但沒有規定怎麼審核,或是無法達成計畫該如何處理;而環保署目前僅能彙整各部會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作為,回報行政院,不但沒有決策權,也沒有指揮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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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這是核心問題之所在。此外,雖說我國設有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然設若階段管制目標無法達成,環保署或應依行政體制被究責,然未能配合辦理之各部會又當如何?目標不能達成又會有何種行政效用?具體言之,在我國,減碳目標不能達成有關係嗎?我們可以像歐美一樣,容許行政的決策被法院按正當程序究責嗎?抑或只能被歸為責任政治之一環讓民眾概括的給予關切?然則這些似乎都離大家很遠,更何況僅以能源及減碳為限的行政措施,距離一國氣候政策所應涵蓋的調適、低碳社會、人權、性平、永續、科技與財務機制以及國家發展戰略實在太遠了,準此,一個充滿問題、無法被落實、也無法被究責之「政策」,真的是政策嗎?

融合氣候政策與永續發展發揮政策共伴效益,以填補氣候落差的盲點

再以空汚管制為例,氣候公約早已援用2015年的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鼓吹各國將改善空汚的公衛效益納入成為氣候公約的減緩與調適政策的共同效益(co-benefit),其目的在於合理化部分無法從傳統政策效益評估的角度來投入的氣候政務策預算支出(按:這是IPCC於1.5C報告中所稱的氣候落差(climate gap)),也希望將氣候政策所涉多樣公共事務能共治於一爐,發揮跨領域政策效益。但在我國,或因欠缺上位統合的氣候政策,我們不易看到這種跨部會合作的氣候政策,導致受命主責的環保署,只能和其他部會去協調共通協辦事項,而無法依據落實國家氣候政策目標的減緩排碳,來與傳統環保之空汙政策、衛生政策及能源政策分進合擊。

以上位而涵蓋完整的氣候政策來引領中央與地方的理性對話

同樣的,在鄰壑效應的威脅下,地方都市以其市民福祉為訴求的火力電廠減載要求,主要透過自治條例以維護地方公共利益的角度來設限,嚴重影響包括各該市民權益在內之國家能源安全,此時除非有透過民主機制建構的上位法制化全國氣候政策,否則即便已經有法院之介入,憂心於地方政治版圖之變化,同樣沒有一個執政之中央部會願意與之抗衡。在德國,在能源轉型過程,同樣面臨核電爭議,以及佈建再生能源所牽動其南部火力與北部風力之區域矛盾,然在處理之方式上,該國正是依據國家氣候政策,以更宏觀的角度,將短中長期再生能源配比目標作為實現履行歐盟與巴黎協定減碳承諾(pledge)之政策工具,同時將國際義務、公衛、生態、科技、經濟、就業等跨部門職權義務一併納入考量,再由中央主導,展開與地方各邦或區域地區之談判,讓人民了解事務本身之多元價值,從而在氣候政策之共同願景與法治基礎上,展開長期的溝通協調,而這正是我國要解決中央與地方氣候問題之齟齬上可得借鑒之民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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