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世紀彈劾案》如何讓國家最高領導人提前下台?世界各國彈劾總統各有千秋

2019-12-19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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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總統朴槿惠因為「閨蜜」崔順實違法干政、收賄,成為南韓史上第一位被彈劾的總統。(美聯社)

南韓總統朴槿惠因為「閨蜜」崔順實違法干政、收賄,成為南韓史上第一位被彈劾的總統。(美聯社)

這個美洲國家近來動盪不安,億萬富豪出身的總統聲望低落,反對黨群起而攻之,進而在國會發起彈劾,要他提前下台,與執政黨展開激烈攻防……這新聞說的不是美國,不是川普總統,而是智利總統皮涅拉(Sebastián Piñera)。智利國會眾議院12日表決總統彈劾案,皮涅拉以小幅差距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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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彈劾總統不是美國「特產」或「專利」。除了美國與智利之外,過去10年裡,捷克共和國、秘魯、南韓、巴西、南非、烏克蘭、羅馬尼亞與巴拉圭都曾彈劾國家元首,5名總統直接或間接因此去職。

巴西女總統羅賽芙(Dilma Rousseff)遭彈劾下台後,在總統府與部屬擁抱道別(AP)
巴西女總統羅賽芙(Dilma Rousseff)遭彈劾下台後,在總統府與部屬擁抱道別(AP)

庫琴斯基、朴槿惠、羅賽芙、亞努科維奇、魯戈

據英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雜誌統計,1990年迄今,至少63個國家曾經啟動彈劾程序,132位國家領導人成為苦主。以總統為元首(虛位或實權)的國家,94%設置了彈劾機制。1970年代中期之後民主轉型的總統制國家,將近半數的總統曾經面臨彈劾。過去30年來,平均每2年就有1位總統遭到彈劾。

過去10年中,在彈劾風暴中垮台的國家領導人包括:秘魯總統庫琴斯基(Pedro Pablo Kuczynski)、南韓總統朴槿惠、巴西總統羅賽芙(Dilma Rousseff)、烏克蘭總統亞努科維奇(Viktor Yanukovych)、巴拉圭總統魯戈(Fernando Lugo)。

準備離去總統府的庫琴斯基。(美聯社)
準備離去總統府的庫琴斯基。(美聯社)

以彈劾權對治總統制政體的最大缺陷:僵化

《經濟學人》認為,對於總統制民主國家,彈劾機制其實好處多多,因為它能夠對治總統制政體的最大缺陷:僵化。內閣制國家的總理或首相隨時有可能因為倒閣、不信任投票,或者黨內「宮廷政變」而下台。但實權總統有任期保障,能夠抗衡不支持他/她的國會,好處是穩定,壞處就是僵化、對負面輿論麻木不仁。

美國聯邦眾議院18日表決川普彈劾案,舉世矚目。然而美國人的彈劾總統程序,雖然已行之240多年、尚方寶劍4度出鞘,恐怕還有許多地方值得改進。《經濟學人》指出,「美式彈劾」的憲法規定──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含糊不清、爭議叢生,很容易淪為黨派惡鬥(川普彈劾案正是如此),或者讓政府提前「跛腳」。

美國總統川普。(美聯社)
美國總統川普。(美聯社)

彈劾總統的理由不妨放寬

其他總統制民主國家可以提供不少他山之石。《經濟學人》歸納出3點,首先,彈劾的理由不妨放寬。東非坦尚尼亞(Tanzania)的總統如果「行為有損總統職位的尊嚴」,就有可能遭到彈劾。台灣中美洲友邦宏都拉斯(Honduras)的彈劾罪名包括「治國無方」。西非迦納(Ghana)則納入「藐視職權」。

將解職審判權交給憲法法庭

其次,許多國家(包括美國)將「彈劾總統」與「罷黜總統」分為兩個階段,由兩個機構負責。在美國等17個國家,國會上議院(參議院)負責審判遭到彈劾的總統,決定是否將其解職;但是台灣、南韓等許多國家,交給真正的法庭──通常是憲法法庭。後者顯然更有可能做到超然公正。

總統解職後儘快改選

第三,美國總統如果在被彈劾之後遭到解職,總統大位立即由副總統繼任(台灣也是)。但是在多數總統制國家,總統解職會啟動新選舉,讓人民儘快做出新的選擇,也讓國家出發。南韓2016年爆發的「親信門」風暴就是如此,國會12月9日彈劾朴槿惠總統,其職務由國務總理黃教安代理,隔年3月10日憲法法院將朴槿惠解職,5月9日舉行總統大選。

《經濟學人》指出,具備這3種特質──放寬彈劾理由、憲法法庭審判、重新選舉總統──的彈劾權,其實近似內閣制國家的國會不信任投票(no-confidence vote),值得總統制民主國家借鏡。只可惜今日的美國黨派惡鬥氛圍惡劣,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而「彈劾總統」也日益被化約為政治鬥爭工具。

20191218-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18日出席第一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簡必丞攝)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18日出席第一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簡必丞攝)

中華民國總統如何被趕下台?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直接民選,一任4年,可連任一次。彈劾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提議,2/3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總統應即解職,由副總統繼任。

憲法另規定「總統罷免案」,同樣是由立法院發動,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2/3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由副總統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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