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我國發展離岸風電及其產業所需法律架構

2016-12-2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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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少許可事項,並將管轄事權自地方提升至國家層級,以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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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設立的IPC是獨立機關,依據首相頒布之國家政策(National Policy Statement)所擬之政策架構(Policy Framework)來做成透明、專業、可信賴而符合倫理的決議(Transparent, Expert, Accountable & Ethical decisions),首相在提出政策前必須從事必要之諮詢,其中包括地方權責單位亦然。在我國,依據溫管法提出之階段管制目標或許可以做為類似的政策依據,而海岸管理法、地方制度法以及漁業法,則或可揭示權責地方機關為何。

四、在英國的第三階段開發,其開發商將與英國皇家財產管理局共同申請開發許可,並完成提出申請案前的相關行政諮詢(含地方政府與社區)與環境評影響估程序,以降低企業成本與風險。IPC將在簽會各相關部會及所有文書程序後給予正式許可。此間之開發許可將取代其他依電業法或規劃許可程序所核給之許可。

五、明定審查期間為6個月,做成處分決定之期間為3個月。

六、目前這個流程仍面臨許多質疑,其中以如何諮詢地方政府並與地方社區溝通最為重要。尤其在設有最低期間(28天)而未設上限前提下,這個問題相對重要。實際上,這也將是我國必須面對的重點。

位於歐洲北海的離岸風機。(圖/綠色和平)
事涉及數百億的新創綠能產業體系,我們還是得記取當年即便在威權體制下,帶動晶圓代工及半導體產業都必須奉行的經驗。圖為歐洲北海的離岸風機。(資料照,綠色和平提供)

面對政策揭示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更基於非核家園政策下的供電安全考慮,我們可以充分體會到國家必須在短期內將離岸風電發展起來的壓力,而此時,通常法制化的依法行政要求,往往被置於後端,然則對於事涉及數百億的新創綠能產業體系,我們還是得記取當年即便在威權體制下,帶動晶圓代工及半導體產業都必須奉行的經驗,亦即先制頒科學園區管理條例,以為施政、獎勵補助及引進外國技術之憑藉。相對於此,杜邦彰化案、國光石化案、台中火力電廠案、台塑六輕案、台東美麗灣案,這些都是在台灣社會民主化以後的累積出的經驗,這些經驗告訴我們,在台灣,必須解決的不是科技、不是資金、不是專業,而是社會的信任和可讓法院執行的依法行政,否則各界的努力,往往落得以民眾不理性、司法欠缺公信力的政策髮夾彎收尾。其實,積極推動我國再生能源政策來追求永續的非核家園局並非一場夢,而完善的法律架構亦非是推動政策的障礙,反而是穩固施政成效的不二法門。讓我們共許之!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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