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海未禁流刺網 漁會要求補償金、風電業者搖頭

2016-12-2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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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政府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示範計畫,漁民團體以離岸風機影響漁獲為由,要求業者提供漁業補償金與回饋方案,讓準備參與離岸風電的國際業者,看了直搖頭。(取自safinacenter.org、NHD-INFO@flickr/影像合成:風傳媒)

近年政府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示範計畫,漁民團體以離岸風機影響漁獲為由,要求業者提供漁業補償金與回饋方案,讓準備參與離岸風電的國際業者,看了直搖頭。(取自safinacenter.org、NHD-INFO@flickr/影像合成:風傳媒)

農委會日前公佈「新農業創新推動方案」,相較於休耕與保價收購制度重大變革,漁業部分卻輕描淡寫,僅宣示「有害漁法」退出沿岸3海哩,然而,政府早在民國88年即公告沿岸3浬內禁止拖網作業,漁政單位卻長期縱容漁民使用三層流網,近年政府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示範計畫,漁民團體以離岸風機影響漁獲為由,要求業者提供漁業補償金與回饋方案,甚至將拖網漁船等有害漁法的相關損失,都列為補償項目,讓準備參與離岸風電的國際業者,看了直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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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上台後,積極宣示推動離岸風電等綠電,不僅吸引丹麥丹能業者進駐,國內廠商部份也由中鋼擔任領頭羊,由於相關投資規模高達千億規模,就連目前距離離岸風場較遠的高雄市,最近也向行政院爭取將閒置多年的興達港,轉型為台灣離岸風電機組的維運中心。

20161116-丹能風力台灣辦公室揭幕.經濟部次長沈榮津丹能風力首席執行長 Samuel Leupold.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所長胡  耀祖.丹能風力亞太區總經理暨台灣區董事長柏森文 Matthias bausenwein.等出席.(陳明仁攝)
蔡英文總統上台後,積極宣示推動離岸風電等綠電,吸引丹麥丹能業者進駐。圖為丹能風力台灣辦公室揭幕,經濟部次長沈榮津(左三)等到場慶祝。(資料照,陳明仁攝)

離岸風電示範計畫 4年來只完成4架風機

然而,台灣離岸風電示範計畫,從民國101年7月公告獎勵辦法,迄今已過了4年,能源局核定竹南與彰化二個示範計畫,到今年年底竟然只完成4架離岸示範機組,參與示範計畫的海洋風電與福海風力二家業者,在興建風電機組過程,都面臨到來自漁民團體的抗爭,談判過程甚至發生不歡而散的掀桌事件。

據了解,風電業者過去四年在漁業補償金議題上,與漁民團體一直談不攏,抗爭過程,漁業署總是以各縣市專用漁業權,屬於漁民團體為由,要求業者與漁民團體逕行談判,談判過程漁民團體提出的補償條件,尤其是拖網漁船作業損失,讓國外風電製造商都感到匪夷所思。

歐美早禁止流刺網 台灣漁會還要求補償金

業者表示,流刺網、拖網漁船等有害漁法,在歐美國家早已禁止多年,台灣的漁會竟然可以風機架設,導致流刺網被勾破為由,要求漁業補償金,漁政單位竟然也不置可否,如今雲林、彰化等地漁會在漁業補償金之外,現在同時要求風電業者依據發電量,付給當地漁會回饋金,讓業者更加頭痛。

流刺網捕魚(取自www.afma.gov)
流刺網、拖網漁船等有害漁法,在歐美國家早已禁止多年,台灣的漁會竟然可以風機架設,導致流刺網被勾破為由,要求漁業補償金。(取自www.afma.gov)

漁民的漁業補償金主張,也獲得當地環保團體支持,今年8月行政院長林全與公民團體會談時,彰化環保聯盟秘書長施月英就表示,風電業者只要設置氣象塔,漁民就無法抓魚,彰化有2、3000漁民若這樣失業,台灣不能為發展綠能影響漁業。

不過針對漁民違法使用拖網捕魚,施月英當時曾向林全主張修改《漁業法》,3海里內漁民違法使用拖網,由海巡署可以逕行開單處罰,以免地方民代透過關說將累犯的拖網漁船罰款「搓掉」。

漁業署12月公告「漁業補償金」計算公式

漁業署12月初完成《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草擬,正式對外公告離岸風機風場與海纜鋪設海域「漁業補償金」計算公式。

離岸風力發電。風電,風機,再生能源。(取自網路)(無著作權,開放公眾使用)
漁業署今年12月初完成《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草擬,公告離岸風機風場與海纜鋪設海域「漁業補償金」計算公式。(取自網路)

未滿50噸拖網漁船 不得於距岸3浬內作業

漁業署官員表示,農委會民國88年公告的《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從保護近海漁業資源角度,公告所謂「拖網漁船禁漁區」,未滿50噸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12浬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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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民國88年公告的《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從保護近海漁業資源角度,公告所謂「拖網漁船禁漁區」,未滿50噸拖網漁船,不得於距岸3浬內作業。(資料照,取自農委會網站)

漁業署官員表示,台灣《遠洋漁業法》早在民國7、80年代開始禁止流刺網捕魚,主要原因是當時台灣遠洋漁船在北太平洋捕撈魷魚、鮭魚,所使用的流刺網當時傷害到海龜、海豚等動物,在國際壓力下禁止流刺網使用,相較之下,近海漁業僅適用《漁業法》,該法所明定的有害漁法,僅包括毒魚、炸魚與電魚,流刺網並未在明令禁止之列。也因此,各縣市漁民團體主張,離岸風機架設影響其拖網漁船漁貨,從補償漁民作業損失角度,並不算逾越法律。

漁會理監事改選 明年3月才會明朗

能源局官員表示,《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即便完成公告,目前也只是初步建立風場內與海纜建設期間的專用漁業權補償公式,「魔鬼藏在細節內」,未來漁業權損失的定義才是關鍵,除此之外,漁業團體目前也主張比照台電電廠,給予當地漁民回饋金,由於目前全國漁會理監事正進行改選階段,明年3月以後新當選的漁會代表訴求才會明朗,「風電業者目前只能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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