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任昌觀點:科學算計掛帥 人文精神蕩然!為何舞弊再包庇的案例不斷?

2016-12-2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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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立法院委員會.論文造假代誌大條記者會.(左起)教授吳瑞屯.台大教授黃光國.政大教授周祝瑛.前東吳校長劉源俊.長庚大學教授邱韻如(陳明仁攝)

20161214-立法院委員會.論文造假代誌大條記者會.(左起)教授吳瑞屯.台大教授黃光國.政大教授周祝瑛.前東吳校長劉源俊.長庚大學教授邱韻如(陳明仁攝)

已經形成的文化是,將量化的著作績效當作學術目的,而置學術本質目的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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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works)與學術(academics)的差別

著作(works)與學術(academics)的差別在於,任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者,都是「著作人」(著作權法第三條),而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所以,你、我、任何人都是業餘著作人;其中,也可能是揣摩讀者偏好,配合市場趨向,而從事創作的專業著作人,包含記者、編劇、詞曲創作人、小說或網路部落格創作者等。

學術則不僅是從事研究與著作,而且是被國家權力所支持,學者得以不須從事實質生產,不須擔心銷售量與點閱率,而專心創作。例如,被漢朝供養的司馬遷,得以行萬里路,念萬卷書,專注於將《史記》精益求精,獲致「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再流傳百世。

基礎科學的研究vs應用科學的研究發展

順便一提,研究發展(Research & Development)是應用科學,是學術的末端應用。廠商將研發的結果申請專利,目的在獲利,只有在確保獲得專利的時候,才會將部分的結果發表在學術期刊,例如,美國電機電子學會(IEEE)出版上百個刊登應用科學論文的期刊。國力發展的關鍵是基礎理論,包含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需要靠政府支持才得以發展,所謂「基礎科學真正『有用』可能要到一百年以後。」

雖然,美國AT&T旗下貝爾實驗室的工程師曾經因為半導體的研究,而獲得1956年的諾貝爾物理獎,這是一個極端特例;在另一方面,卻也證明AT&T公司富可敵國的事實,而在後來招致美國司法部一連串的反托拉斯調查,AT&T只好將公司拆解。當年,如果美國政府不涉入AT&T的涉及托拉斯事件,應該不會有今天的英特爾、高通… 等公司,甚至讓人懷疑是否有蘋果或矽谷的存在?

雖然我是一個資本主義的信徒,但我對於國家權力是異常敬畏,更崇拜制度經濟學派(Institutionalism)的理論。暫時離開此議題,持續談國家權力與學術發展。

學術研究是國家權力的委託與信任

在帝王制度被民主共和政治取代的今天,學術活動仍被憲法明文支持,學術自由更被憲法列為基本權利。如果學者(尤其是被國家賦予教授或研究員等頭銜者)從事學術舞弊行為,就是對憲法與人民的背信;如果是進一步涉及國家經費支應的舞弊,就有幾分近似於公務員貪污的舞弊意味。

中央研究院網頁與民國106年度預算案截圖:經常支出99億元!(作者提供)
中央研究院網頁與民國106年度預算案截圖:經常支出99億元!(作者提供)

接下來,我要談論以下議題:

第一、分配學術資源的目的是為了將國家資源用在刀口上,分配是手段,社會提升與國家發展才是目的,最高層次的目的是前臺灣大學校長傅斯年(1896-1950)引用斯賓諾莎(Spinoza,1632-1677)所謂的從事「獻於宇宙的精神」

第二、部分學者已經置學術本質與良知於不顧,將獲取學術資源與利用社會信任(尤其因學者聲望而擔任高官、企業董事)當作學術活動(操弄)的目的。

第三、我利用實例說明,學術敗壞的主因是集體的、系統性的包庇文化,讓舞弊行為的風險降低,舞弊行為的預期報酬卻誘人,而提升學術工作者的舞弊動機。

學術資源的分配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自由、民主、科學化的今天,累積財富不再屬於地主的專利(因為創新活動的生產力已經超過土地),追求知識也不再屬於富人的特權,探索宇宙或詮釋生命的志業,也不再專屬於神職人員。接受國民教育是全體公民的義務,持續追求高等教育則是權利,甚至有要求分配學術資源,以從事學術活動的權利,所謂「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人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當然包含從事學術工作的自由。

在天賦人權,卻資源有限的限制下,憲法第23條規定:除了是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就以「法律限制」你、我分食國家研究經費的事實而言(最近發生的事件,應該導致更多學術圈以外的平常百姓有此納悶!),規範的法令是大學法、各級政府組織法,然後授權各教育與學術層級制定的升等條例、獎助條例等。所謂「法律限制」無非是為追求憲法明示的宗旨「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更具體的描述是「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

所以,傅斯年倡導六則治校中的首則是:「大學應該以尋求真理為目的,以人類尊嚴為人格。以擴充知識利用天然,增厚民生為工作的目標。」

學術資源瓜分已成為學術活動的目的,置學術本質於不顧

「依法行政」是法制國家的鐵律!國家資源的分配或教師職位的升等,都屬於國家「行政處分」,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之「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而且,「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為確保行政機關(包含私立學校)落實公開、公平與客觀的著作審查原則(關係著教師升等、計畫經費或獎補助款分配),透過引文索引資料庫,如SCI、SSCI或TSSCI等的量化積分,已成為審查準則。以上就是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1864-1920)所謂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操作程序,達到追求效率、效果與進行控制的目的。

學制、考核、考績、發表篇數、影響係數…等的理性化制度,雖然爭議不斷,卻是人類文明發展至今,所形成的客觀、可行的制度。未來,即使制度再調整,再進步,爭議必然持續出現。即使出現舞弊與包庇「素質差、水準低」(違背大法官462號解釋文)著作升等的案例,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8條規定之「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通過之專門著作」,讓我有機會詳細檢視某中區國立大學財金系Hsu副教授的升等著作,而揭發弊端。

公開批評與檢討,是進步的動力。但眼前最大的問題不是法令與制度,而是文化與習性,當前已經普遍形成的習性是,將量化的著作績效當作學術目的,而置學術本質目的於不顧。這些習性包含浮濫掛名、浮誇產量,甚至抄襲、變造、假審查等舞弊行徑。

近年發生在日本台灣科學家的學術舞弊案件,都是由美國的學術評論社群所揭露,再引起亞洲學術界注意。這個事實說明,亞洲人對「發表績效」重視的程度,高於「傳遞知識」的實質學術目的。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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