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食安貿易議題的國際常規─1個貿易老兵的諍言

2016-12-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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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日本、荷蘭等WTO會員國要求我國重新開放牛肉或相關食品的進口,主要是依據這部協定,同時並應檢附無食用之虞的科學證據,來找我們談判;無論我們同不同意,都有一定的程序要走。我們若不願意開放也行,理應依協定拿出相關的科學證據,來嚴辭力抗。同樣的道理,換成我們要求對方重新開放台灣豬雞肉的進口時,亦同;這是法治國家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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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促進無歧視、自由貿易的國際組織,故對人體健康沒有疑慮的食品進口,基本上不該有任何的限制。但對有疑慮的食品,進口國政府當然可以採取進口管制措施;至於食品有無健康的疑慮,則要有醫學上的根據。一般說來,進口國不應要求醫學上絕對的純淨無瑕,只要相對的沒有健康風險即可;因為一來天然長成的食物,本來就沒有純淨無瑕這回事,二來若以純淨無瑕為標準的話,很容易會變成進口國限制自由貿易的藉口,讓貿易無法進行。

例如:鮮蚵可能含違害健康的重金屬、蔬菜可能含有農藥殘留、小牛肉可能含BSE病毒等等,對這些有疑慮的食品,會員國應一一做食品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設定一個合理的容許值,容許值以下的食品就應容許自由貿易。事實上,國際間經過數十年風險評估的知識累積,以及隨著醫學的進步,目前對各類食品、食材已有成千上萬的「國際標準」。當然進口國在有科學依據的情況下,有權採用較國際標準更嚴格的容許值;無論如何,基本上凡符合國際標準或進口國標準的食品,進口國就不應該採取進口管制措施。

各類進口管制措施中,「禁止進口」(Import ban)是最嚴厲的措施,例如:我們禁止歐盟會員國的牛肉進口,就是這種措施。我國海關只要查到進來的牛肉原產地是這些國家的話,不管是從那一國運來、有沒有BSE病毒的檢疫證明,全部都要退運並依規定裁罰。這樣嚴厲的禁令當然與自由貿易的原則相違,一般說來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准採行,而且這種措施都以暫時為主。

此外,進口國最常採用的管制措施就是「限制進口」(Import restriction),也就是說有條件的進口,例如:規定沒有食安之虞的東西,才准進口。為證明沒有食安之虞,輸入前可能要先申請輸入許可證、或先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文件、或逕持相關證明文件通關進口;進口時海關還會加強查驗。這些被限制進口產品,在貿易流通上,因程序繁複故成本較高,自然會喪失一些競爭力。這有點像你想去需要申請簽證的國家旅遊,當然會比去免簽的國家麻煩一樣。

當某國發生大規模的疫病或災變時,一開始在狀況不明的情況下,進口國大都會先宣布「禁止進口」的措施;等到出口國將問題控制住,檢附證據來找進口國重新開放市場時,進口國可派專家前往出口國實地驗證,確信管控的措施有效無虞後,才可能將「禁止進口」的措施,降級為「限制進口」措施。此外,我們說的進口管制措施--無論是「禁止」或「限制」措施--若以國境為管制範圍,管理上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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