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公務員開瓦斯自殺不成追砍警察,受害警察竟說「原諒」!一場刑案揭開台灣社會悲歌

2019-12-06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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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貧窮、萬華、住宅、南機場(謝孟穎攝)
一個砍警現行犯,背後原來是個被照顧家人壓力與經濟壓力拖垮、最後崩潰一心求死的病人...(示意圖,非案發現場/謝孟穎攝)

一個砍警現行犯,背後原來是個被照顧家人壓力與經濟壓力拖垮、最後崩潰一心求死的病人──得知A的狀況以後,就連受害警察都說「可以原諒」,而錢建榮則依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要判A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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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A的律師當時意外地要求別判無罪,律師說若是A因為確定重度精神病被判無罪、進了戒治處所治療,A的公務員身份一定會被剝奪,錢建榮想了很久,考量到A的病人身份、必須被治療的狀況,還是決定要判A無罪:「他必須去戒治……至於公務員身份會不會被剝奪,這部份我沒辦法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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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依刑法第19條要判A「無罪」?條文這麼寫:「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錢建榮解說,「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意即辨識能力、知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意思,例如重度智能障礙者對於殺人行為可能完全不知道這就是「殺人」;至於「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控制能力、能否控制自己做什麼,例如轟動一時的內湖女童命案「小燈泡案」,法官一直問被告王景玉「知不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被診斷出有精神問題的王景玉回答說知道殺人不對、但他在「四川國」所以可以殺人,這就是基於妄想而失去對現實的判斷能力。

而再看到刑法第87條,因為刑法19條而不罰、但行為被認定可能「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者,必須「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即進行治療。砍警察的A雖然被判無罪,但仍必須接受長期治療、恐怕影響工作也可能因為「重度精神疾病」被職場貼上標籤,才引起律師疑慮、主張該判A有罪。

儘管刑法第19條、87條談及精神疾病者的處境,人們往往只看到犯罪者的犯行,而錢建榮看到的、想解決的,是這些人身為「病人」而該被治療的現實,這些犯罪可大可小,小罪就像是過去錢建榮看見的機車偷竊慣犯B。

憶起當時審理B的案件,錢建榮說前科厚厚一疊攤開來全是「竊盜」,每次偷車都承認、都用簡易處刑判幾個月、關出來又偷車,錢建榮理應也可以用簡易處刑火速結案,那疊前科卻讓他越想越不對,看著B鈍鈍的反應他更覺有異,便打電話要B的爸爸來交保,爸爸說:「這孩子我管不動了,我不要。」錢建榮又問警察,警察說這人可是在地派出所大人物,「只要跟著他兩小時就可以得到業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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