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任昌觀點:剽竊(plagiarism)的典故與影響:唯有忠實記載的文明,才得以延續

2016-12-17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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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檢舉學術舞弊案是研究者的義務,檢舉行為的消極目的,是因為「弊案,數百萬美元的研究經費,以及眾多年輕科學家的生涯,將會消耗在這個錯誤的研究方向。」檢舉行為的積極目的是倡導正確、正面的學術道德,例如,我在這篇文章明示英文plagiarism抄襲典故資訊來源,也說明「剽竊」與「抄襲」用辭典來自教育部教育百科,這無非是為提供讀者詳細資訊,預留給讀者持續探索與思索的協助。這是學者的素養,更是學術發展的「實質」目的。相反的,透過操弄與隱匿獲得的「名目」績效,尤其是SCI或SSCI或TSSCI等的積點,在實質上是敗壞學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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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言矣?」我該視若無睹於既抄襲,又變造,更傳遞錯誤資訊的作品嗎?

Hsu不僅涉及抄襲,又提供錯誤的參考來源,如圖二段落G、H、D的右下角所示。這種行為已經涉及變造(falsification)文獻資訊。我整理Hsu涉及變造文獻的爭點在表二。

圖四:圖一段落G之可疑抄錄來源:http://civilservicesstrategist.com/。尚有多處相同內容來源。 (作者提供)
圖四:圖一段落G之可疑抄錄來源:http://civilservicesstrategist.com/。尚有多處相同內容來源。 (作者提供)

我舉一個具體案例,圖二段落G聲稱的文獻來源是上表第二列的(De Santis 2012),而且該註解是針對文句「導致信心危機的指標是,相對於歐洲其他國家,債券利差上升與信用違約交換的保險成本增加;和德國比較時,惡化情形尤其明顯。」但在事實上,De Santis (2012)全篇文章不曾出現insurance(保險);而且,De Santis (2012)雖曾出現confidence(信心)二次,但意指統計結果的confidence interval(信賴區間),和Hsu副教授聲稱的crisis of confidence(信心危機)無關。也就是說,這種「抄襲」行為不僅止於侵害原著作人的「抄襲」性質,更涉及「欺騙」,誤導讀者。學者,尤其是碩士生可能也照抄錄,以為De Santis (2012)這篇文章討論「信用違約交換的保險成本」,傳遞錯誤資訊。

一言以蔽之,當學者跨越違反學術倫理的紅線,開始抄襲,接下來就變本加厲的進行變造(falsification)或造假(fabrication)的行為。造假者,意謂無中生有,最典型案例是製作不存在原始資料的統計結果與結論。亦即,未確實訪查所有問卷,僅訪查少數問卷,作為造假其他問卷的參考,誇大樣本數目充足。在校園中,這類事件多所傳聞。

Hsu作品的Fig. 1與Fig. 2也拷貝自圖五與圖六,卻沒有註記的議題,這當然也是違反學術倫理。我下次再談相關議題。

圖五:圖一段落H之可疑抄錄來源:Bhanot et al. (2014, p.51-52) 刊在JBF。 (作者提供)
圖五:圖一段落H之可疑抄錄來源:Bhanot et al. (2014, p.51-52) 刊在JBF。 (作者提供)

 

圖六:段落D之可疑抄錄來源:Mink & de Haan (2013, p. 102-103)刊在JIMF。(作者提供)
圖六:段落D之可疑抄錄來源:Mink & de Haan (2013, p. 102-103)刊在JIMF。(作者提供)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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