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史研究極速降溫 再限閱還有人要研究嗎?吳密察:依法行政若有錯,那我該怎麼辦?

2016-12-1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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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長吳密察強調有關檔案閱覽之限制係依法行政,但會加速線上開放閱覽速度。(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史館長吳密察強調有關檔案閱覽之限制係依法行政,但會加速線上開放閱覽速度。(資料照/顏麟宇攝)

在轉型正義大旗下,還有多少學者對「民國史」有研究的興趣?這個問題確實難以回答,但涉及學術研究和學術自由,一個學者都不能落掉!就這麼在政黨輪替後,一個本來沒太大聲音的冷單位─國史館,鬧出好大動靜。學者連署表達不滿、直接上書蔡英文總統要求解決、勞動總統府親自主持「解密」協調會…。問題是,為什麼政黨輪替前沒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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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源起是在現任館長吳密察到任後,於8月1日頒布了「國史館館藏檔案史料開放應用要點」,最重要的規範是陸港澳學者調閱館藏檔案受到限制,簡單講就是不能借了,這讓學界大為驚愕,總不能連學術研究都有統獨之分、內外之別?旋即展開連署活動,舉辦公聽會,寫信給吳密察,繼而再寫信給蔡英文,總統府因而出面召開協調會,但仍未解決問題。

蔡政府上任第一把火 限制陸港澳人士借閱?

國史館的解釋是,「兩蔣檔案」從來未曾關閉,一直提供各界應用,包括線上閱覽檔案、到館閱覽檔案及申請應用檔案3種方式。至於3種閱覽方式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規範辦理。最重要的,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儘管自動解密年限最長為30年,但第12條有除外條款:「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換言之,所有被政府列為機密檔者,無法一概年限到就自動解密,還需要「原機關」逐件檢視,確定沒有永久保密必要者,才能適用30年解密的條款。

面對學界的質疑聲浪,吳密察表示,國家法令在前,他只是要做到「依法行政」讓制度有所遵循,但是,國事如麻,成千上萬的檔案要各機關一一重新為國史館做「解密鑑定」,他臉色尷尬的說,「確實為難,大家都公務繁忙啊。」國史館人員相視無言,問他們「為什麼前政府沒這困擾」?她們低聲回答,「以前沒這麼做?」為什麼以前不要原機關重新檢視該否解密?又是一抹尷尬的淺笑,只差沒衝出口:因為沒人理他們!這一次,如果不是總統府出面開協調會,國史館欲期在明年四月前公開上線的檔案大概依舊遙遙無期。

解密權限不在國史館 而「各機關」沒空理

吳密察坦言,很多人以為檔案送國史館後,要不要解密,權限在國史館,但是錯了,行政院早在2006年就有明確函釋,「國史館係檔案存放而非承受業務之機關,因此無機密等級註銷之權。」他反問,「那我該怎麼辦?」

事實上, 國史館自8月起啟動清查上網作業,蔣中正總統檔案也已有部分完成開放線上閱覽。8月底開始進行蔣中正總統檔案清查,待清理的檔案多達26萬件,估計12月底即可完成清查,上網5萬件,明年4月應該完成開放線上閱覽,屆時,不分台陸港澳或國際人士,都可直接上網。明年則持續辦理蔣經國、嚴家淦總統、和陳誠統等已數位化檔案清查,也會分批辦理上網作業。

至於為什麼一定要曠日費時地重新檢視遠遠超過30年的檔案,國史館的解釋是,處理舊有檔案曠日費時的原因可分為兩個層次,首先須確認是否為密件,若為密件,則須由原機關重新檢視是否解密;再者,不論是否為密件,只要涉及個資或隱私權,都必須逐一遮蔽後才能開放,「儘管當事人都已經是離世的『歷史人物』,但難免猶有後人在,不論是地址、病歷、甚至死亡之法醫鑑定等等,還是要慎重。」

根據行政院函釋,檔案解密權不在國史館,而在移交各機關。(梁琬渝攝)
根據行政院函釋,檔案解密權不在國史館,而在移交各機關。(梁琬渝攝)

檔案法與資訊公開法適用順位有歧見 法務部從嚴

而問題最大的是,國史館限定陸港澳學者的申請閱覽資格,是否有箝制學術自由之虞?以前為何未對學者身份加以限制?民進黨重返執政卻要「嚴格限制」?

早在1997年已開放的大溪檔案,最初是根據內規《國史館機要檔案閱覽規則》,提供大陸人士閱覽。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後,國史館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格限制限縮在機關檔案,訂定《國史館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已開放的館藏檔案可不受資訊公開法的約束,認為已可給陸港澳學者最大的方便。而2016年頒發的閱覽新制,則主張過去開放的館藏檔案仍應適用檔案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本國人(包括本國人及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自可依法申請,但「外國人」,則必須是該國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資訊者,才可以申請。檔案法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法」,照正常應該優先適用《檔案法》,即不設限,偏偏該法第一條開宣明義留了一個但書:「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此外,不論是否依據檔案法,是否現行限制較以前嚴格?國史館人員表示,她沒有權限回答。

唯國史館據此認定,因為檔案法沒有規範申請閱覽者的身份,所以依照這個但書,「只能適用資訊公開法」,前後任政府的「法令解釋歧見」,吳密察還是請出法務部解釋,「法的適用不是我了算耶。」難12月初的公聽會上,法務部代表的意見是「得比照平等互惠之精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個案審酌」,吳密察解釋,會後進一步詢問,所謂平等互惠精神和「個案審酌」,是指雙方機構訂有學術交流計畫的特殊情形,絕對不是通案式提供閱覽。

照這個解釋,國史館公開上線的檔案材料之外,幾乎已可斷言,未來陸港澳學者在蔡政府執政期間,除非請台灣學者以人頭方式代借閱並抄錄之,大概是無緣再申請以國史館相關檔案進行任何研究了。這到底是好是壞?實難逆料,以國史館正和蔣家正在打的《蔣介石日記》權利所屬官司,從保存國家檔案與史料的角度,自是回歸國家保存為宜,但以目前在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中心《蔣檔》的運用情況,陸港澳學者絡驛於途的盛況,搬回台灣反而造成研究阻力,就算在台灣打贏官司,赴美再打官司,就學術研究和學術自由的觀點,就未必能站在有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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