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同性婚姻入法何不釋憲解決爭議?

2016-12-0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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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修正法案恐造成法律適用的混亂

就立法院審議中的民法修正草案觀之,立委尤美女等人所提版本的修法方式,係不更動現行婚姻相關規範,以涵攝性規範將同性婚姻納入,透過增訂民法九七一條之一,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親子關係等之規範,亦即將現行「一夫一妻」異性結合的婚姻制度,適用於同性婚姻。此一方式在於以變動法條最少的情形,達成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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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修正條文僅規定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其中所謂「平等適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適用相關法律,方可謂「平等適用」?勢必留待執法的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解釋,而必然產生適用情形矛盾或裁判歧異的情形。

至於時代力量版及立委許毓仁的版本,則是透過逐條修正現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相關「稱謂」之規範,期能達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目的。然而此一修正稱謂的作法,未必可達成修法目的。蓋此二版草案僅將現行有關男女、夫妻、父母等法律稱謂,改為較中性之字眼。就文義解釋而論,此一方式可解釋為進一步落實男女平等,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修改相關稱謂,而根本與承認同性婚姻與否無涉。

同性婚姻入法爭議宜釋憲解決

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僅直接衝擊婚姻制度,更牽動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同時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領域之價值判斷,亟需形成社會多數共識後,方能水到渠成。所謂婚姻平權絕非只是法律文字的更動,牽涉台灣社會價值觀的巨大轉變,勢必嚴重影響現行婚姻與家庭制度構築的社會結構,其所造成的社會、法律等問題,實亦不容忽視。

此外,據統計,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等用語,高達一百多種法律,涉及條文達三百多個條文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此等法令均須配合同性婚姻修正,影響層面廣泛。絕非僅更動民法部分規範,依恃立法優勢片面「橫柴入灶」修法,即可達成。尤其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最重要的關鍵在於是否為憲法所保障?亦即合憲性的論證,婚姻平權法案既在立法上引起極大爭論,與其紛擾不斷加深社會的對立與裂痕,立委諸公何不暫停審議,主動聲請大法官解釋,以杜爭議!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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