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他的不是罪行,而是卑微的出身與經濟能力:《懲罰的三大思辨》選摘(4)

2019-12-0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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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院判定的保釋金金額不斷增加,監禁一個人的不是罪行,有可能是他卑微的出身與經濟能力。(示意圖,顏麟宇攝)

當法院判定的保釋金金額不斷增加,監禁一個人的不是罪行,有可能是他卑微的出身與經濟能力。(示意圖,顏麟宇攝)

除了兩名十六歲的男孩最終都是以自殺的悲劇收場外,為何要將這兩個如此不同的故事擺在一起?在他們的時空距離之外—按理說,在二十世紀初期某太平洋島嶼的居民和二十一世紀初期的紐約居民之間幾乎沒有共同點――他們敘述的犯罪與懲處的故事讓我們對我們何謂刑罰的認知提出質疑。實際上,我們通常認為刑罰在於對違反某規範的行為者施以制裁或懲罰,而為了具有合法性,刑罰必須看起來具有道德或法律基礎,且對於犯下的錯誤或輕罪而言是適當的刑罰。到處充斥著像這樣將犯罪與懲處連結的明確證明,我們在哲學家與法學家很久以前所做的分析中普遍能看到,即使他們已經修飾了用詞並爭論過其重要性。然而,馬林諾斯基和高內曼所敘述的故事顯然和這樣的解讀並不一致。這些故事將這樣的解讀擴大並加以轉移。它們有部分已經過頭,有部分已超出常理和學術論說所提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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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ima'i的案例中有犯罪,但沒有懲處。違反族外婚法規一事證明屬實,也受到了承認。據說這樣的違法行為甚至引發了初步蘭人最深層的恐懼。然而,他們最初的反應幾乎是漠不關心:頂多就是一些譴責的議論。接著,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個人受到損害,尤其是作為求婚者的身分,可能就會動用到超自然的力量:符咒、魔法和儀式,主要用來補救造成的傷害。其他社會也記載了類似的觀察現象。

同樣地,大衛‧施奈德(David Schneider)指出,密克羅尼西亞的雅浦州(Yap de Micronésie)在發生亂倫的情況下,最常見的反應是「表面上的不贊同和迴避」,但「不會以排斥的方式表現,而是竊竊私語」:不會對違犯者採取任何「明確的行動」,甚至會進行尋找善靈的占卜以「免懲處」。根據馬林諾斯基的觀點,這些慣例運作的策略就如同「公認的逃避系統」,可在正式法規陳述與平庸的犯行之間進行協調。這「非常有效」,他指出,因為這「抵消了族內亂倫的負面效應」,因而保存了社會秩序,但又不會讓道德規範再度受到質疑。只有在這些程序失敗的情況下――不過這很少發生――尤其是在醜聞導致團體無法忍受的狀況時,危機的解除才需要更極端的回應,即違法者的自殺。

再次強調,我們不該將這樣的動作詮釋為一種懲處,因為這並非強制性的,而是選擇性的;他並非被動性地接受制裁,而是一種贖罪,目的是緩和所引發的混亂,並對所遭受的侮辱表示抗議。他以光榮的形象被銘記在人們的心中,而非以罪犯的形象。因此,我們必須避免犯下人類學家凱思‧奧特貝(Keith Otterbein)的錯,他在〈死刑跨文化研究〉(étude transculturelle de lapeine capitale)中詳述不幸的Kima'i的情況作為他辯論論點的說明,根據他的論點,這樣的死刑是通用數據,而且被所有社會的大多數人所接受。除了他意識型態的假設和政治意涵,有些人認為他的這項論點是試圖從人類學的角度為美國的死刑辯護,而這來自科學的曲解,因為馬林諾斯基本身多次強調「自殺真正且直接的原因是受辱的時刻」,而且「自殺當然不是審判的方法」。因此,我們必須了解Kima'i的死並非是他承認犯錯而自我懲處,而是一種贖罪和反抗,前者用來滿足他族人的意圖,因為他擾亂了部落的安寧,後者則是用來反對他的控訴者,因為他將他推向了絕路。

總之,其概念就像是犯罪(更別說是已知社會中最嚴重的罪行)需要懲處,但無法證實的是全世界的懲處方式相同。這樣的主張好過於只是相對性地斷言不同的社會會採取各種不同形式的刑罰。刑罰是對道德約束,甚至是法律約束的質疑,法律約束被視為是連結犯罪與懲處所必需,即違反一切規則必須受到處罰的原則。

相反地,在布蘭德的情況下,這是懲處,而非犯罪。我們當然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於指控者斷言認出侵犯他的人等控訴,以及先前暗指其具輕罪形象的行為是否存在,我們還是必須提出合理的懷疑。然而,這樣的懷疑讓人意識到,我們必須對可能的訴訟進行審查,而非對監禁本身,因為在法官拘留並聽取證人的陳述後,這名年輕人被關進監獄,而他的同學卻被釋放了。基本上,在被告被認為很危險,而且可能無法出席其訴訟時,就已經宣判臨時監禁了,但事實上這取決於兩項要素。首先,布蘭德已經成為定罪的目標,因而受到保護管束,而他因為被認為犯下偷竊罪,導致這項青少年法律保護措施遭到撤銷。

其次,但也很主要的原因是,可讓他免去牢獄之災的保釋金故意被定在遠超過他母親所能負擔的金額之上。換句話說,導致他受到監禁的並非犯罪或犯罪的嫌疑,而是司法體制與財務限制共同產生的結晶,後者最後證實是決定性的因素:法庭要求的金額如果少一點,年輕人的出身如果不是那麼卑微,他便可以在家等候訴訟的傳喚。這普遍的事實說明了司法實務意味深長的演變。二十年來,美國以財務條件釋放而等候訴訟的比例以及判定的保釋金金額不斷增加。因此,不論被指責的罪行輕重,就維持臨時監禁而言,經濟條件的挑選已成為歧視的重要推動力。

*作者迪迪耶‧法尚(Didier Fassin),著名人類學家、社會學家以及醫師,目前任教於美國普林斯頓大學高等研究院以及法國國立高等社會科學院。本文選自《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聯經出版),本系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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