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法官vs殺人犯 究竟誰才需要再教化?

2016-12-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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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證對死刑存廢確乎有關鍵影響?(網路圖片)

法官心證對死刑存廢確乎有關鍵影響?(網路圖片)

上周媒體報導,某黃姓男大學生去年3月向學妹求歡被拒,擔心女方向男友告狀,竟徒手掐住對方致死,並趁學妹尚有一絲氣息性侵得逞,女方死後,他將人從台南載到高雄柴山焚屍時落網,一審法官認為他有教化可能,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昨天二審法官維持原來的無期徒刑判決,如果檢察官不服,可以上訴。而這個判決的主要徵結點,就是法官認為黃男在班上人緣尚佳,老師對他的觀感是「很善良、膽子較小,對同學需要都盡力幫忙」,同時審酌他事後始終坦承犯行,並願盡最大可能彌補家屬,有教化可能,所以判處無期徒刑。這無疑是在被害人家屬的傷痛處灑下重重的鹽,那痛徹心扉的苦,只有曾受相同遭遇的人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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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究竟是行為人真有再教化可能?還是因為法官內心深處受到贊成廢死與否的影響,我們不得而知。因此,唯有先讓法官在尚未廢死的現在,先明確表示自己到底是贊成廢死,還是不贊成,這問題才能有明確的處理方向,畢竟法官對於廢死與否的認知,其內心真正的主張確實具有決定性的關鍵!

我們都知道,法官的職責在依法審判,而依法審判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公平正義的實現不應夾雜法官對於某種制度的認知而受影響。雖然法官是人,不是神,但法官是司法最後一道防線的守護者,負有人民對於司法是否公正的指標,也直接擔有對司法有無信心的高度責任。何況法官是立基於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高度,除了對於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所給予適法的處罰外,尚有警惕世人切勿重蹈覆轍的效能。因此,更應注意到被害人家屬內心的痛楚,絕對不是一再以「有教化可能」替行為人找理由,把法官本該承擔的自身責任藉此卸免,如做不到,就不夠資格從事司法裁判的工作!

有人説「死刑」判決結果違反人權!試問,這些數以千計的被害人及家屬,在行為人殘忍加害之下,他們的人權何在?莫非加害人的人權,可以凌駕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憲法上所要保護之人權?難道在公益之下,這些被害人之生命財產等基本人權,永遠在「有無被教化可能」如此空洞、抽象及不切實際的法律名詞下,必須再次被蹂躪?真不知法官到底有沒有確實認真思考過,被害人當下遭受殘忍無情殺害的恐懼與痛苦;被害人家屬承受親人無辜死亡的結果,是具體又深切,且無以回復!反觀法官自己,只是抽象、被動式的想像他人痛苦,沒有自身感受,所以兩者的差距有如天壤之別,永遠沒有交集。既然是這樣,如果再加上法官自己內心本來就不贊成死刑,相信結果不用經由審判,就應該可以預先知道結果了。這也就是為什麼,每次社會大眾對於殺人案件的判決結果,總是如此憤怒的主要原因!

其實死刑的判決結果,相對的也在給這個社會羣體進行再教化!但是,如果司法判決的結果,卻是一再為行為人找盡理由,脫免犯罪行為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相信人民必將對司法體系進行徹底的再教化!

至於最高法院死刑辯論的爭議,近期因為鄭捷死刑案,而首開前例的提訊出庭進行生死辯。對於這樣的做法,雖然有學者表示,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主要是審理一、二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的法律審,如最高法院就鄭捷案進行辯論,第三審恐又淪為事實審,將浪費訴訟資源的質疑!

然而筆者則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在死刑判決之前,已經經由第一、二審的檢察官或辯護人,窮盡所能的提出自己各種主張和論點,供法官進行評價,才會有死刑判決的出現。既然是這樣,真不知在第三審程序中,檢、辯雙方還能夠再提出什麼更有力的主張,去反駁對方的理由?尤其是檢、辯雙方一再爭執的「有沒有再教化可能」?坦白說,被告能不能再教化,絶對不是經由第三審再一次的辯論,就可以探究出有無教化的可能性。所以,最高法院的辯論究竟是基於如何的考量而行之?是迫於輿論壓力而不得不然?還是認為第一、二審的辯論內容有所缺漏,不足評斷?以及最高法院對於「辯論」的認知與解釋是什麼?這些都是最高法院在決定之前,所必須審慎評估考量,並設定出一個供爾後相類案件處理時的參考基準,如此才不流於恣意,更不因此又喪失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作者為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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