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復興航空,對得起誰呢?

2016-11-3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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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觀察復航從8月份以來股價走勢,雖然幅度不大,但卻持續下跌,11月之後幅度更為明顯,雖然在傳出停飛消息前曾小幅回穩,但消息曝光後馬上跌入谷底。這段期間,復航若有刻意美化財務數字,以穩定股價,方便關係人出脫持股,因此造成廣大的投資人被蒙在鼓裡的結果,也有可能涉及對市場詐欺的證券交易法刑責。所以,官方表示復航相關人等除了涉及內線交易之外,證交所亦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155條,針對復航是否涉及掏空及散布流言影響股價等罪名,移送地檢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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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近來復航相關新聞報導,北檢偵辦復航案,包括旅展大舉銷售促銷方案的內情、擴大清查中國投資款項、有無賤賣復興空廚、出售飛機有無收回扣、有無內線交易等等,且進一步搜索董事長林明昇相關人等。如此事態,若有人還認為商業法則下的善意解散,或許等水落石出後再來說吧!明眼人都知道,就算被認定有關係人交易,林林總總加起來可能也只有五千多萬元,利益過低,對於大股東或經營高層來說,根本是「九十牛」之一毛,沒有內線交易的動機,也不可能笨的如此粗糙。話雖如此,然從復航停飛消息亂報到有人亂賣股票,只能說快殺青這種關門大戲的處女作之際,總是會緊張慌亂,出點小差錯也是正常的。沒有眼盲的,可要看清楚這齣戲的菁華之處呀!

有人認為復航之所以掩蓋消息,是因為公司經營雖有困難,經營高層仍不放棄,不斷向各界私下尋求幫助而未果,努力到最後一刻,確定無法讓公司繼續營運,才不得不公開,並無詐欺市場或是投資人之故意。對於自家員工,也有人認為復航就勞基法應給付的資遣費和退休金,均有信託足額到專戶之中,並無損及員工權益,以此說明復航的無奈及誠意。然就勞工層面來說,依照現行大量勞工解僱保護法,復航應該在要解雇員工的六十天之前通報主管機關,以便之後有勞資對話與主管機關介入的機會。換言之,復航就算表示自己要解散停飛,也應該在符合資遣之解散事由,由股東會認可後,六十天之內通報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程序,這段期間的薪資仍然要給付給員工。而且關於解散公司,形式上還是要依公司法第31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於公司解散,應通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就算復航高層判斷應能通過決議,僅以臨時董事會已決議解散,乃主張之後薪資都不用付,只剩下資遣費或是退休金的問題,就法論法,並不符法律規範。

許多商業決策,縱令外人無從置喙,就像鉅額的購機訂金可能因復航解散而被沒收,誰該負責呢?另則,計劃近期搭乘復航而購買機票者,獲知復航宣布解散,只得訂購其他航空機票,會有差價損失,復航不該賠嗎?因無機可搭而滯留海外衍生食宿費用的損失,更不要說無法成行所生之各式各樣損失。相關旅行社原本的預期利潤及已生損害,復航不該賠嗎?復航在知道來日不多之時,就先信託12億元,以解決旅展售票及員工可能帶來的困擾,剩下的資產就是這麼多,債權銀行有飛機作擔保的,還有求償機會,沒擔保的債權人就自求多福了。1萬多名的復航股東們,該怎麼辦呢?林明昇今年初才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如今還在緩刑期間,竟又冒出這麼大條的事情,只能說林明昇頭痛,小股東、員工、旅行社、銀行、債權人等也頭痛,檢察官及交通部的長官們更頭痛吧!

平心而論,消費者無條件全額退費,員工比照勞基法條件進行資遣,不是最基本的要求嗎?比爛惡性倒閉企業,然後說這樣就是負責任,那也太低標了。要說復航對得起這些人,有道理嗎?全面觀察這齣復航解散大戲,復航對得起誰呢?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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