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自由企業在臺灣,還能活下去嗎?

2016-11-3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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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人力資本」超額保護的絕對固鎖效應。二十年來義和團式極端勞動保護主義,從工時、工資、職場條件及絕對勞工福利優先的臺灣型基本勞動法制,使臺灣經濟發展的終極目的,祇剩下「勞工權益至上」及「創造就業機會第一」,自由經濟社會基礎動能來源的「投資人權益」「股東權益」「市場利害關係人權益」以及「企業活下去的基本權益」,就此完全被忽略或抹殺,其結果臺灣真有能力、真有本事人才,不願意逕吃大鍋飯者,不紛紛他遷外移,另謀出路也難;在一個「人才斷崖」「人才空洞化」的社會,豈有外資前來投資營運,本國資本鮭魚返鄉的可能?在「工作就業機會」越來越空洞化的臺灣,自由企業哪來存活可能、永續經營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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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要「弱勢」鄙棄「財團化」

其四是,「企業家精神」被小腳布給纏死難伸。臺灣資本投資融資的環境條件,也逆轉淪落到「不理性」「不合理開放市場」理則的新情境中:銀行業不應該以賺取利潤為目標,祇能夠儘量投融資於「中小企業」、「零碎企業」、「弱勢企業」,對於有成長性、發展潛力、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或「財團化企業」,則予以更嚴苛更緊縮更高成本的處遇與對待。

「凡商人必奸、必黑心」「凡富人必邪惡」的偏執社會民粹,映現於其他先進繁榮社會都視「致富者才是真英雄」之價值觀,根本無端可為比擬。

「絕對大政府主義國家」

第二個讓自由企業在臺灣必死變數是,「絕對大政府主義者」對於「投資營運自主權」與「私有財產權」的普世價值體制之全盤否定與破壞。

最核心的關鍵改變就是,最近二十年來公司法迭迭修正,逼使普世通則適行的公司(Corporation)組織構成及屬性本質,在臺灣已然根本「被強制高度社會化」,「以社會公益名義的不相干外人」直接進入公司統理機制(Corporate Governance)強力干涉企業自主經營權,同時無限上綱「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與界限,破壞了「私有財團之自由開放追求合理市場利潤」的初衷準則,扼殺了自由企業公司永續成長發展的基礎動能,最近復興航空解散案,濫用充公(confiscation)手段,讓臺灣營運的自由企業「永續經營(ongoing business)」變成為不可能,因為「萬能政府」所欲強加於在臺灣之產企業,是絕對的「永續責任」(ongoing obligation),而不是永續經營。

高壓擠縮產企業成長發展

第三個讓自由企業在臺灣必死變數是,將仇富反商意識型態「理想」幻化成為徹底擠縮「產企業成長發展」及「對外競爭力提升」機遇。在中小企業處領先、公平會高強度壓抑管控之下,臺灣產企業的規模經濟性(Scale economy)及範圍經濟性(Scope economy)機遇,悉遭嚴重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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