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國產化費率恐構成違法圖利

2019-11-19 05:50

? 人氣

作者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制訂,從來最關鍵的目的,就是以扶植再生能源「系統商」、「開發商」為核心、直接目的,讓民眾以CP值最高的方式,取得再生能源發電。否則,就不會有一堆針對外國產製設施、設備獎勵的關稅優惠了。(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制訂,從來最關鍵的目的,就是以扶植再生能源「系統商」、「開發商」為核心、直接目的,讓民眾以CP值最高的方式,取得再生能源發電。否則,就不會有一堆針對外國產製設施、設備獎勵的關稅優惠了。(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期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審定會正研擬明年度費率,開發商也針對明年的費率,特別是非常有可能適用在2026-2030年區塊開發的費率,提供相關之建議。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到底要不要納入國產化費率,成為主要的攻防焦點。筆者持續基於依法行政的角度來呼籲必須正視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否有允許經濟部及躉購費率審定會將國產化納入考量,從而制訂一較高之國產化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從未授權可納入國產化費率參數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只涉及補貼,更涉及大量電價補貼後,轉嫁全體電力用戶之財產權剝奪,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亦即,若無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之授權,方可納入躉購費率制訂考量並「提高」躉購費率。因此,一旦沒有納入的費率考量因子,原則上是不能納入考量,否則會侵害全民之財產權。這也是新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一再錙銖必較強調必須檢討「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平均裝置成本」之原因,目前政府恐怕誤以為這是為了開發商的利益而存在,實際上真正原因是對全民財產權剝奪的考量。

201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漁業補償、電力開發協助金、維護與除役成本、偏遠地區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前項費率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平均裝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年發電量及相關因素,依再生能源類別分別定之。

德國躉購費率不是推動國產化的工具

長久以來,輿論的討論重點,多聚焦在開發商的獲利上,相對較少討論到本土供應鏈的獲利。這也涉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當關鍵的法治面的問題:

●「到底2009年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引進的國產化,有扶植本地供應鏈的目的?」

●「躉售費率本身,可以針對『有』/『無』國產化成分,而制訂差別對待費率?」

●「躉購費率是用來扶植國內產業鏈嗎?」

不太確定大家是否有聽過2012年德國太陽電池製造大廠Q-cells的申請破產事件?德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法躉購費率制度下,扶植出曾是世界最大太陽能板製造商,但在面臨財務危機之下,似乎從來也沒有聽說德國有什麼透過躉購費率引進「強制國產化要求」、或者制訂國產化「費率」的規定?但並不代表德國的太陽光電產業就此完蛋,系統商也依然在德國躉購費率與競標制度下,發展的好好的。

台灣太陽光電製造業烏雲罩頂,政府有制訂國產化費率加以保障嗎?

近期面對台灣各太陽光電製造大廠,愁雲慘霧之狀況,我們有聽到經濟部提到,要來拯救台灣太陽光電產業,所以要引進「強制國產化」、「國產化費率」嗎?過去在各種躉購費率的討論過程當中,也都從來沒有討論到要將「強制」國產化納入地熱發電、生質能發電、甚至是同樣是風電的陸上風電!

若再生能源當真有國產化的目的,怎麼會只有離岸風電,國產化既然這麼好,就要推動到所有再生能源吧,否則恐怕構成差別待遇!

V20191016-風數據/綠能專題。離岸風電。(尹俞歡攝)
作者質疑,若再生能源當真有國產化的目的,怎麼會只有離岸風電?(示意圖,尹俞歡攝)

國產化費率之現實:違法圖利開發商及本土供應鏈

不容否認國產化費率之執行,在今年一再面臨重大考驗。年初沃旭停止投資的新聞,言猶在耳,而最後政府也決定退讓,改允許為替代方案。近期CIP與北陸也面臨國產化之挑戰,能源局官員則表示,國產化要求並非業者說做不到,就可直接改提替代方案,還是得說明無法達成的具體理由。對很多民眾來說,這也太輕鬆了。做不到,竟然提理由就可以有辦法免除了?

顯然國產化費率當前的施行,陷入下述進退維谷的困境。

>國產化不足,違法圖利開發商

>國產化費率足夠,依然違法圖利本土供應鏈

>國產化夠不夠,政府說了算

>侵害老百姓的財產權的程度,竟是政府恣意

離岸風電國產化費率違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制訂,從來最關鍵的目的,就是以扶植再生能源「系統商」、「開發商」為核心、直接目的,讓民眾以CP值最高的方式,取得再生能源發電。否則,就不會有一堆針對外國產製設施、設備獎勵的關稅優惠了,若要發展當地產業鏈,當然是要針對外國貨課重稅。這也是歐洲近年採取眾多競標制度或價差合約制度,導致各種再生能源,特別是離岸風電發生破盤價的原因。

至於,促進再生能源製造業發展,僅是間接目的。但這不是這些上游再生能源製造業,政府不重視,而是在法規制度分工上,這些上游製造業的促進,在扁政府時期,係透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科學園區等法制帶動了太陽光電製造鏈發展(現則轉為「產業創新條例」等法規)。

我們支持再生能源「供應鏈」的發展,但不支持以違法的方式,濫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費率機制為之。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喜歡這篇文章嗎?

高銘志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