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憲法法庭》白色恐怖時期「國家的敵人」是否受人權保障?聲請方:人權保障永遠與國家主權矛盾

2016-11-2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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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19日召開第2天的言詞辯論庭,就白色恐怖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案討論如何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辯論長達8小時。(石秀娟攝)

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19日召開第2天的言詞辯論庭,就白色恐怖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案討論如何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辯論長達8小時。(石秀娟攝)

台灣推動轉型正義的起步晚,相關推動工作也常引發是否會製造對立、仇恨的憂心,但學者19日指出,保障人權是國家存在的唯一目的,國家從非常時期回到正常憲政狀態,有義務提供有效管道,讓人民過去受侵害的權利得以救濟,這是各個權力機關的義務,沒有面對過去違反法治的行為,就無法聲稱是法治國家,也無法確保國家不再背離保障人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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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19日召開第2天的言詞辯論庭,多名法、政學者出庭提供鑑定意見,接受聲請方、相對方和大法官提問,就白色恐怖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案討論如何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辯論長達8小時。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提出鑑定意見時指出,轉型正義可從「正義的轉型」理解,國家回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後,將非常時期看不到的正義回復過來,就是轉型正義;他也引述司法院釋字第567號指出,國家遭遇特殊狀況時,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的限制,但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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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模擬憲法法庭,就白色恐怖受難者李媽兜、杜孝生案討論如何實踐台灣的轉型正義 。圖為博尤.特士庫,漢名杜孝生,原住民自治倡議者,後遭以貪汙罪判刑。(資料照,模擬憲法法庭提供)

「人權的保障 永遠跟國家主權有矛盾」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鄭光倫、洪偉勝以李媽兜為例,分別詢問鄧衍森,像李媽兜有推翻政府行為,被說成是國家的敵人,是否仍受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仍有尋求救濟權利?鄭光倫說,李案涉及「和解與包容」,對轉型正義的討論特別有意義。

鄧衍森回應時指出,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即使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時,人民也有「絕不可有任何減免」的「核心人權」,包括生命權等,而就公平審判權而言,國家在李媽兜案沒有盡到保護人民權利的義務。

鄧衍森表示,包括對共產主義等言論的表達,當然是屬於言論自由的核心人權,然而若以暴力、脅迫方式遂行想法,行為滿足犯罪要件,目的背離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是不是還能受憲法包容,值得思考。

當政府侵犯核心人權,個人行為造成國家危險……

而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黃丞儀進一步提問,類似李媽兜案,當政府侵犯李的核心人權,而李的行為造成國家危險時,應以人權優先或國家生存保障優先?

鄧衍森則說,「人權的保障永遠都跟國家主權有些矛盾」,國家會以國家安全等理由限縮人民權利自由,但這裡的國家安全並不是國家本身為其目的所描述的安全,而是國家要持續維繫所有人民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利,才足以作正當理由,「國家本身沒有自己存在的目的,唯一目的是保護人民的人權。」

2016-11-20-第三次模擬憲法法庭-第2天言詞辯論-鄧衍森-石秀娟攝
鄧衍森認為,「人權的保障永遠都跟國家主權有些矛盾」,國家會以國家安全等理由限縮人民權利自由。(石秀娟攝)

「 無法對加害者追究責任時 又當如何?」

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提供鑑定意見時,也以李媽兜案為例指出,法治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核心,不管李是台共或台獨分子,無論犯罪事實為何,都應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正當法律程序的維護是法治要凸顯的價值。

陳俊宏介紹聯合國推動轉型正義的規範,從國際人權法體系的角度提出鑑定意見。他說,聯合國特別強調轉型正義與法治的關係,沒有面對過去違反法治的行為,無法聲稱是法治國家,而「法治是轉型正義的工具,也是轉型正義的目的」,為避免在推動過程形成「勝利者的正義」,所有實踐必須符合法治精神。

在追究加害者責任方面,陳俊宏指出,聯合國最先是處理「有罪不罰」(impunity)問題,也就是在威權體制底下,當法律上或事實上,都不可能對侵害人權的加害者進行責任追究時要怎麼處理?他說,要解決這問題,很重要的是「重建受害者的公民身份」,讓他們從政治壓迫中回復,成為平等公民。

陳俊宏表示,從受害者面向,受害者有獲得正義的基本權、了解事實的真相權及賠償權,國家則必須調查起訴人權侵犯的事實並適度懲罰加害者、保留歷史記憶、並採取制度性改革以免重蹈覆徹,才能成就和解。

2016-11-20-第三次模擬憲法法庭-第2天言詞辯論-陳俊宏-石秀娟攝
在追究加害者責任方面,陳俊宏指出,聯合國最先是處理「有罪不罰」(impunity)問題。(石秀娟攝)

「轉型正義沒有理想類型」

過去很多人認為,就轉型正義的補償面向而言,台灣做得不錯,但陳俊宏指出,從李媽兜、杜孝生案,可知仍有大量不被肯認的受難者,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為例,其補償本質、範圍都「尚無法符合國際人權法的規定」,甚至條例中「也欠缺程序的保障。」

他指出,大法官過去在許多釋憲文中,都有引用多個不同的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在轉型正義議題上所推動的決議文書以及政策建議方案,例如強調真相權保障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也值得台灣參考。

代表政府機關的訴訟代理人許書瀚詢問陳俊宏,他的論述是否強調「有罪必罰」,這樣的手段是否與追求和解衝突,會加深對立、製造新仇恨?

陳俊宏指出,聯合國體系對「有罪不罰」的處理有很多形式,不是只有透過司法刑事體系追究責任,也有可能是道德或行政的責任,因轉型正義涉及高度政治複雜性,必須放到每個國家的脈絡下思考,沒有一種理想類型。

戒嚴狀態是否為「不法國家」? 正反雙方意見紛陳

前立法委員高思博提供的鑑定意見,將戒嚴時期的不合憲狀態視為「威權體制」,而不是「不法國家」,與聲請方的看法有落差,在庭上也引起辯論。

高思博指出,他知道這會引起爭議,但這「牽涉到我們對政治正當性的認知,有相當不同的意見」;他也說,即使他這樣狀態認定,他仍認為,對李媽兜、杜孝生這2案,國家有回復其權利的義務,因為他也同意釋字第567號,即使憲法換軌到戰爭時期,人民的權利仍有不可侵犯的紅線。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陳之昱、黃丞儀都對高思博未將戒嚴時期定義為「不法國家」提出質疑,審判長陳瑤華也要高說明「不法國家」的概念。高指出,那段時間是戰時體制,但時間被不合理的延長到一個程度,有可能毀憲,不過,與此次討論的兩案比較相關的是,「在那個時空下實行戰時體制合不合理?」

高思博說,他知道超出基本法體系規範之外的「不法國家」在其他時空是存在的,不過他個人仍認為,台灣的戒嚴時期是「戰時體制」,非「不法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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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思博提供的鑑定意見,將戒嚴時期的不合憲狀態視為「威權體制」,而不是「不法國家」。(石秀娟攝)

另一位鑑定人、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王韻茹則明確指出,戒嚴時期的「不合憲狀態」就讓那時候的中華民國成為「不法國家」。她回答大法官高烊輝提問時指出,司法院釋字第499號提出中華民國憲政秩序不可變動的核心,「只要統治權利特徵是跟民主憲政秩序對立的,都界定為『不法國家』。」

王韻茹在鑑定意見中強調,我國處理轉型正義最大的問題,在於憲政秩序在形式上完全沒改變過,法律秩序沒有斷裂;她從國家「有義務回復人民受損的基本權」來論述轉型正義,「當我們承認國家有這個義務時,在權力分立的狀況下,要能怎麼完成?就需要不同的國家權力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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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韻茹指出,「只要統治權利特徵是跟民主憲政秩序對立的,都界定為『不法國家』」。(石秀娟攝)

李、杜2案依法不得上訴 鄧衍森提「立法裁量權」解套

李媽兜、杜孝生的後人都曾向「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遭拒,而因兩人都受軍法審判,受制《國家安全法》有關不得上訴、抗告的條文而無法平反。聲請方以立法機關怠惰,聲請大法官宣告相關條文違憲,司法院等機關代表的相對方則認為,立法者有權決定法律內容。

鄧衍森建議大法官,處理這問題不應陷入權力分立原則,而以此使用立法裁量權概念,這個概念等於將得到相關條文合憲的結論,應超越權力分立的理論,從憲政主義的角度思考,以增進釋憲的功能,行政權或立法權在違憲審查完成前,也應積極研擬或提案關於國家履行回復義務所需之法律案,修正不當法律。

王韻茹說,她同意各個權力機關都有責任,就李媽兜、杜孝生這兩案,立法者已有立法形成,大法官有義務了解相關法規有無滿足基本人權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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