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綠色金融體系已然成形,並已逐漸制度化:隨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的成立與開始運作,搭配原有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最低度發展國家基金(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Fund)、調適基金(Adaptation Fund)、特別氣候基金(Special Climate Change Fund)等約3400-3900億美金的規模,搭配歐美先進國家早已成形,並投注於減緩、調適,尤其是再生能源開發、應用的綠色金融,進一步透過連結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及赤道原則下的永續投資原則,和氣候公約體系下,峇里路線圖(Bali Raodmap)開啟的融資機制(finance),輔以巴黎協定最終導入的技術移轉與融資連結體制相結合,目前在國際上已經發展出一套完整的全球綠色金融架構。在過去幾年,各國關切的是如何導入商業投資、風險管理等促進綠色投資的規劃,其中強調的是Bankable Project的設計以及Result Based Finance等一般投資銀行家熟悉的領域。而今年,隨國際間的主要投資銀行,如歐洲投資銀行資或亞洲投資銀行日漸熟悉相關業務,氣候大會中的專家們,已經開始將重點轉向供需市場的設計,並強調如何帶入中小企業與微型中小企業(micro small and medium business)的融資業務。例如,在一場以「氣候金融標準的發展(Development of climate finance standard)」為題的周邊會議中,來自氣候政策倡議(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 CPI)、法國環境能源管理局(ADEME)等單位之專家,便針對2011年以來氣候金融之標準的發展及未來展望有深入的討論。其次,在另一場以「為NDC開創氣候資金之路(Creating Climate Finance Pathways for NDCs)」為題的周邊會議中,則有專家指出:「…考量微型中小企業占了開發中國家80%左右的工作人力、並發展出60%左右的GDP,微型中小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上皆扮演重要之推動角色。正因如此,綠色微型中小並業在私部門參與低碳轉型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與會的印尼代表便指出,目前在印尼已有幾個成功的經驗,其中包括成立了印尼氣候變遷信託基金(Indonesia Climate Change Trust Fund),在能力建構和法規制度上已有對應的發展,且建立了監測和評估系統等。對於臺灣而言,目前不論在永續投資、再生能源專案投融資,以及相應的法規或風險評估機制上,均有所不足,準此,氣候公約的參與對台灣而言,在未來接取國際綠色資金與經驗,以利我國技術發展或國內綠色金融體制之建置上,均有其重大意義。淺見以為,或許這正是蔡總統所期許的實質參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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