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協定的重中之重,乃第6條所規定的「國際轉讓減緩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able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這個設計是用以廣納各國需求,按其各自特殊國情所規劃多元遵約架構(Framework of Various Approaches; FVA)下的不同市場機制市的政策工具。以美國企業在巴黎協定積極參與的綠能科技研發倍增、前沿科技投入、綠色供應鏈與採購的推動,顯然是未來發展中國家規劃其市場機制的ITMOs買方。若美國政策與法令不再是美國企業的成本,則借鏡京都機制在歐盟以減碳交易憑證(Certified Emission Recustions; CERs)為交易標的,然並不太順利的推動經驗來看,加上中國所採封閉交易市場而不許減碳額度(成果)外流的趨勢,對於ITMOs 的未來,我們實在難以樂觀。
第8條則是華沙機制在巴黎協定下的實現。華沙機制處理的正是所謂損失與損害(Loss & Damage)的氣候責任問題,巴黎協定除要求各締約方國家盡早處理損害與損失的問題外,也要求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能力建置與技術給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低度開發國家,以彌補其源自工業化時期所受損害,並避免其損害或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美國若於此部分不再參與固然會有影響,但其他國家的努力應該可以讓這部分的運作繼續進行。姑不論此部份的探索仍涉及國際法的釐清與定性,川普刪除氣候變遷預算的主張一旦實現,其提供資金之可能難以實現,而未來改組後的美國最高法院,恐怕更會對此類訴訟採保留態度。
另次,依巴黎協定第9條的規定,已開發國家有義務提供開發中國家資金,以協助其處理調適和減緩問題。同條規定並要求,該資金的提供應逐期增加。此外,已開發國家並於巴黎協定通過時承諾,將自2020年起,每年至少提供1000億美金的資金來協助發展中國家。此一承諾,勢必因美國的退出而難以兌現。由於這個承諾是最終能化解南北對抗障礙促生巴黎協定的關鍵條件,川普退出的影響,恐有重新引發南方國家再次對抗的疑慮。
最後,聯結資金議題一直是南北對話的重點。巴黎協定第10條要求已開發國家,必須協助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移轉,以及第11條的能力建構。如今若美國回歸自利主義,並強調自掃門前雪,那麼未來發展中國家能在技轉或能力建構上可對美國的期待將十分有限。
綜上,川普在選前表彰的氣候政策,確實將對此次氣候大會所期待的後續巴黎協定推動實施構成危害。這其中,也最根本而無法迴避的影響,或許是川普能源政策所採與巴黎協定設定加速去化石燃料願景目標的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