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觀點:蔣經國如何應對臺美斷交?

2016-11-1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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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堅持要求雙方維持政府與政府間的官方關係,強調「中華民國國體不容損害;臺海安全必須有確實之保障立法;雙方關係機構必須基於政府之基礎。」但是,美國代表團並不理會蔣經國的要求,一切以與中國達成的協議為考量,根本不顧臺灣的立場和主張。雙方花了三天時間談判,在中華民國法律地位和臺灣安全保障問題上毫無交集,卡特政府似乎將中華民國置於自生自滅之境。美國代表團甚至在雙方尚未達成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即匆忙離去,不願再回臺北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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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雙方在臺談判沒有取得任何結果,事後美國同意,由蔣經國總統的私人代表,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在華盛頓與美國國務院繼續談判雙方關係。卡特政府依舊堅持美國只與「臺灣人民」在「非官方」基礎上維持商業、文化等關係。但臺灣既重視實質問題,又力圖將雙方關係賦予官方涵義。楊西崑在美反覆交涉兩個月,只爭取到美國不公開駁斥臺灣單方面宣稱雙方關係仍屬「官方性質」。美國宣稱「美國在臺協會」是一個非營利性民間機構,未來美臺間的關係是非官方關係;而中華民國則是宣告未來臺美關係仍具有官方性質。雙方並不批駁彼此的說詞。

1979年2月15日,蔣經國宣佈設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是「基於現實需要,不得不以打落門牙和血吞的堅忍沉毅,來處理當前變局」。

1979年3月16日,蔣經國在接見美國聯合國同志會時指出:「在中美斷交之後,尤其是彼此關係變異之際,中華民國的一切,並未因美國政策的改變而生變化。我們政府的實體、組織及成員依舊,我們的人民還是原有的國民;目前,我們政府依然有效地控制原有的領土;我們與世界其它國家還保持著原有的關係。…談到中美關係的現實問題,誰都無法否定中華民國存在的實質。」由此可見,蔣經國最關切的仍是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中的法律地位。

針對臺美斷交所帶來的變化,美國國會制訂「臺灣關係法」,以作為美國與無邦交的臺灣進行交往的法律依據,該法於1979年4月10日由國會通過後經卡特簽署生效。在推動「臺灣關係法」的制定過程中,由於蔣經國與中華民國外交官們的努力奮戰,使得「臺灣關係法」在某種程度上補救了臺美斷交對臺灣不利的法律影響。而中華民國與美國所維持的關係,成為臺灣與無邦交國維持實質關係之最高型式。

臺美斷交後,臺灣民眾面對美國政府無情打擊,依舊努力不懈、奮力求生。1979年初,臺灣民眾自動自發捐獻救國,捐助國防基金達二十餘億元,後來政府成立「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利用獻金購買了一個中隊F-5E戰機,稱為「自強中隊」。中華民國能承受住巨大的外部衝擊而生存下來,實是蔣經國領導有方,功不可沒。

*作者為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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