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賠了夫人又折兵!時力黨團協商方案為多數黨做球?

2016-11-09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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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時代力量也提出委員會專業化的改革主張,但是如果一樣被切割處理,則欠缺專業委員會配套的黨團協商制度改革,只是假的委員會中心主義,一樣無法排除政黨在背後的主導,根本難以期待委員會有專業化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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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漸進式的配套比驟然大幅度改革更為可行

(一)黨團協商限於程序尚未成熟,建議宜先修法促各黨積極利用協商機制

各國國會朝野協商,多限於議程、發言時間分配等程序性項目,以保護少數發言權利,但對於實質性的內容,則以多數決為依歸。不過在正式機制之外的檯面下溝通,仍所在多有。

我國立法院實際運作,在黨團協商法制化前,即存在協商傳統,此可能與我們政治文化及立委忙於經營選區事務,無暇投注過多時間於實質立法工作有關。也因此格外仰賴黨團的少數菁英來主導關鍵的立法過程。

目前斷然限縮黨團協商的範圍,形同翻轉立法院行之有年的運作模式,將可能更弱化少數黨在立法過程中的分量,減少了各黨溝通協調的平台,亦恐導致少數黨運用合法的程序為籌碼,進行沉長的議事程序,將直接衝擊立法院的立法效能。建議除了透過透明化的方式讓協商黑箱減少外,可先修法促使各黨團積極利用協商期進行協商。

建議增訂「議案交付黨團協商後,最遲於15日內需召開第一次黨團協商會議,若無召開則視同無法達成共識,該案即由院會定期處理。」此乃強制要求黨團需在協商期間啟動協商,履行協商之義務。而非任由該協商議案靜待一個月後,才真正啟動協商。

此外,協商期滿後,若無共識時,該議案則自動或是經若干委員連署後,排入下次院會處理。下次院會則必須依協商議案在院會之處理程序進行發言與表決。此將促使各黨團積極利用協商期進行協商,對於提昇立法議事效率應有正面效果。

20161021-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21日於立院議場內,鞠躬感謝民進黨團支持時代力量提案。(顏麟宇攝)
小黨在國會連提案都要仰仗大黨的支持。闆為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於立院議場內,鞠躬感謝民進黨團支持時代力量提案。(顏麟宇攝)

(二)二讀會政黨辯論可以先行,但此不應視為限縮黨團協商的配套

根據時代力量的方案,二讀會討論議案時,如有黨團提議,即應進行政黨辯論程序,或擇期辯論。

事實上政黨辯論的主張,應是參考美國眾議院「特別規則」中對少數立場表達之保障。美國國會眾議院的「特別規則」,係針對重要的政策爭議性議案量身訂作的單行規則,主要目的在規範個別議案審議的討論時間、審議過程中是否允許提出何種條件的修正案,並強制全體議員放棄「秩序問題」的提出權。1995年以後,為了保障少數,眾議院的特別規則中在議案最後表決之前,賦予少數黨提出「再付委動議(motion to recommit)」的權利,儘管此動議通過的機會渺茫,但其目的即在保障少數黨能利用此項「再付委動議」宣示其與多數黨不同的政策立場,留待日後由選民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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