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觀點:陳同佳案髮夾彎,蔡政府圖謀不成找下臺階

2019-10-24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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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23日上午9時出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到西貢壁屋監獄接陳同佳,陳發表簡短談話後,坐管浩鳴的車離開。(美聯社 AP)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23日上午9時出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到西貢壁屋監獄接陳同佳,陳發表簡短談話後,坐管浩鳴的車離開。(美聯社 AP)

陸委會致電港府,將派檢警赴港帶回陳同佳,此案乍現髮夾彎,之前大談「要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引渡」,主張拒絕陳同佳入境的內政部長與某些專家,臉頰上應頗覺熱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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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當然不單純。我若在香港殺了人,逃回臺灣,在臺灣坐了牢,出獄後,自由了,我卻主動向香港政府表白,願意到香港受審,在香港繼續坐牢,如果不是良心發現,就是有什麼把柄被人抓住,不得不聽人擺佈。

香港出招,陳同佳自動投案,臺灣政府接招卻手忙腳亂,反制的手段不對,把通緝犯推給香港,自以為就擋住了香港的招術,沒想到給蔡政府惹了大麻煩。

蔡政府一開始就錯,只能一路硬拗。所以蔡總統幾度罵香港,她說「陳同佳案,情資早掌握憂背後不單純。」今日港府與中華民國政府不對盤,各有所謀,不是秘密,何須強調什麼情資,故弄玄虛。兩軍對峙,只會怪對方有所計謀,這很奇怪,難道當主帥的期望敵人對我順從體貼?

香港能有什麼陰謀?其作為就是仰體北京意旨,體現當今兩岸不和的現狀,能避免政府對政府的直接接觸,就盡量避免。陳同佳案,香港本來打算立法「送中條例」處理,推動條例失敗,就策動陳嫌向臺灣投案。香港千方百計想解決這個殺人犯,但不能答應臺灣的要求先建立司法互助機制,這不是臺灣當局宣稱的「香港藉著陳案把臺灣納入司法一中框架」,而是港方既定立場,遵循中國大陸的一中原則,臺灣本就是在一中框架,此為香港公開的陽謀。對方陽謀也罷,陰謀也好,都不能拿來作為我政府孱弱失策的藉口。

陳同佳案引發的爭議
陳同佳案引發的爭議

蘇貞昌院長說:「林鄭企圖合理化送中」,名嘴鍾年晃也說投案是企圖合理化送中條例的精心設計,這兩位很敢說,但事實恰恰相反。投案此一方式若行得通,恰好證明了沒有送中條例也可以處理掉陳同佳。策動陳嫌投案,就可以如名嘴宣稱的削弱反送中運動的正當性?且問,有幾個反送中的香港青年搞清楚送中條例?送中條例是香港街頭運動的導火線,局勢爆炸,火已燒起、蔓延,把引信拿掉也無濟於事了。整個運動,有人要求落實一國兩制下的香港自治,有的反港府統治,也有的反中、反華,臺灣收下了陳同佳,就幫香港化解了整個運動?有不少媒體評論與專責帶風向的文化人,說著和蘇院長同樣的濫調,大談香港陰謀論。因為拒絕陳同佳,臺灣政府傷害很重,所以只好多多強調香港的陰謀,多罵幾句港府,看能否為我政府的無能卸責。

相較於臺灣方面堅持建立兩地司法互助機制,最好是成為通則,在此機制上處理陳同佳,香港傾向於個案處理。立場不同,沒有對錯。個案與通則不衝突,從我國與菲律賓協商引渡的經驗為例,通則往往是個案累積的成果;有了通則,也常得就個案協處。

2012年9月,我國刑事局包飛機,把近300名臺籍詐欺犯從菲律賓押解回臺,隔年4月19日我方與菲律賓在臺北簽署了「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先個案協處,再簽協議。有了協議後,也不保證引渡、遣返就順利。今年第一季,菲律賓就三度把臺灣嫌犯遣送到中國大陸,而不是臺灣。

個案與通則,臺灣與香港之間,到底該如何達成共識,就看彼此的互動與出招,現在內政部、法務部與陸委會髮夾彎,就此個案要赴港接人,前一天不是還信誓旦旦,主張要「先討論司法互助相關事宜」?現在臺灣政府認輸了?

法務部長蔡清祥(左)、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右)召開記者會,呼籲港府談判司法互助。(郭晉瑋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左)、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右)召開記者會隔天,蔡政府就髮夾彎了。(郭晉瑋攝)

通則制度建立前,先處理個案,不僅臺灣與菲律賓如此,林克穎逃英案,臺灣官方也是在沒有司法互助協議的情形下,與英國就個案簽了一次性的備忘錄,並與英國法官打起了交道。此次政府的髮夾彎證明,面對香港,臺灣還是可以接受個案模式。髮夾彎更證明了,當初拒絕陳同佳投案,是臺灣算錯了自己的籌碼斤兩,選錯了戰場,對香港沒傷反而砸痛了蔡政府。

菲律賓模式、林克穎模式以及正在發生的陳同佳案髮夾彎,凸顯了具有法律背景的內政部長信口扯爛。他說:「因此必須要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根據犯罪地審判,目前港府想要單憑協商就送過來,我想沒有這樣的法律。」臉頰熱辣的不只是他,還有不少專家,他們日前都宣稱「有司法互助協定才能引渡」。

建議內政部詳讀林克穎案。臺灣與英國沒有引渡協定,臺灣是依照英國引渡法規定,以「沒有簽約的領土(territory)」的身份向英國內政部的Central Authority提出引渡申請,之後英國行政部門核發引渡許可、蘇格蘭高院裁定不能引渡,根據的都是英國引渡法的規定,有沒有簽引渡協定,不是前提。

林克穎案,臺灣乖乖地按照英國的規定按部就班,不敢妄肆要求先簽司法互助引渡協定,因為臺方目的單純,只想把人抓回送審;陳同佳案,臺灣的目的相較複雜,想藉機為難香港,可惜出錯招。

陳同佳案還未結束,態勢已明朗,臺灣對此案有所政治算計,這不是壞事,但圖謀不成,輸了一招,只好髮夾彎,找下臺階。且看看一開始怒聲嗆香港的臺灣政府,被迫讓步的底線,會不會一退再退。

*作者為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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