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育岱觀點:你建交我斷交,還要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外交模式嗎?

2019-10-2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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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經在北京大學會議中詢問,如果你們要求臺灣民眾需對中國的認同,那為何要對國際場合舉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子吶喊的臺灣民眾抗議,因為至少這面旗子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直至1971年,它至少還是象徵中國。雖換來當場中國學者的嘲笑戲謔,但是他們的話語卻是懇切:「蔡老師,其實我們都知道,還蠻高興你們至少是拿那面旗子,因為那面旗子有中國的影子存在,只是你們如果要拿,就要拿中國合法的旗子,你們那面我們1949年後就不拿了」。這就是我常常強調多數的臺灣人民不能接受北京政府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方案,但是他們卻可以接受「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所導致憲法下的「一國兩制」現狀:就是一個在國際法下的國家:中國,但是目前有兩個代表它的政府:一個是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與另一個1949年建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相信很多讀者會抗議作者這樣的論述方式,這是因為多數臺灣人民受到政府刻意混淆,對於國家構成的要件與國家成立的條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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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外交部長吳釗燮20日針對吉里巴斯與我國斷交召開記者會說明。(顏麟宇攝)
外交部長吳釗燮針對吉里巴斯與我國斷交召開記者會說明並向國人道歉。(顏麟宇攝)

(三)臺灣雖符合國家要件,但仍不是國際法上的國家

國家享有國際法所賦予的權利及義務。國家係在國際法秩序下,具有法人格的主要實體(legal entity)。根據1933年美國及拉丁美洲國家所共同簽署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認為,要成為國際法主體,國家必須要具備下列四項要件:即「固定的領土」(a defined territory)、「一定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有效統治政府」(an effective government)、「和其他國家發生關係的能力(即具有進行國際活動之能力)」(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所以臺灣民眾常常以此四要件來論證臺灣是國家資格。然而,第四點「和其他國家發生關係的能力」(即是主權能力),殊不知我方政府其實都是用這種「一個中國」原則在國際社會進行外交模式,但在臺灣內部卻又時時刻刻主張自己是國家,名字叫臺灣或中華民國。

雖然臺灣民眾常常自詡臺灣經歷民主化、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等,已經徹徹底底具備是一個國家,但是在現代國際法理論下,新國家成立沒有民主化這個選項,民主化無法建國,新國家成立的方式只有無主地建國、合併形成新國家、分離獨立形成新國家、分裂形成新國家,以及早期殖民地獨立等。譬如假使我們在房子內部大型整修,切割出售與出租,產權雖複雜,但是沒有到戶政開立新門戶,那對外來說,一般民眾與郵差在送信的認定上也是沒有任何的異動。是故,什麼稱為國家,國家是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內部和外部的主權,雖然中華民國政府擁有臺灣的內部主權,但外部主權受限,更嚴重的是,多數臺灣人民不知這外部主權是「一個中國」原則的外交模式,而現今只淪有15個邦交國承認它的外部主權是代表中國。

總結而言,當我們在談及臺灣歸屬的同時,臺灣在國際法上就不是一個主體,而是一個客體,因為臺灣不是國家,所以才有屬於誰的問題,我們不會去談論英國是誰的、日本是誰的,但臺灣的歸屬目前有兩個政府主張擁有,一為中華民國政府,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在實際的管轄下,已確認屬於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而中華民國官方對外所堅持的這種「一個中國」原則的外交模式、憲法精神,卻讓臺灣隸屬於中國的一部份,這是來自多數臺灣人民「維持中華民國現狀」的主張。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教授、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臺灣憲法學會理事。本專欄由台灣國際法學會與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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