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荃和表示,雖然台灣性別平等有加強落實,女性不一定在每個地方都是結構弱勢,例如教育場合女性也可以有相對平等的資源,但在工作場域、政治場域與家庭,女性都仍是結構弱勢者;「心跳法案」公投若通過,也是壓倒性用在女性身上,無論主動、被動人工流產,會被限制的都是女性,這種壓倒性的結構一定會造成結構弱勢的影響,也無助於促成提升生育率。
政院性平處:引產時程違背國際公約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參議楊筱雲則說,雖然行政院尊重各證人鑑定人與權責機關見解,但有關本案是否屬於人權事項一節,已內國法化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便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消除婦女保健服務歧視、男女平等生育的保健服務,婦女有權自行決定子女人數、生育間隔、教育方法,明文保障婦女健康權、生育權、自主權,而本次公投提案「心跳法案」正落在影響婦女之健康權、生育權、自主權的範疇。
楊筱雲也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指出「婦女應照顧子女」此般觀念確實影響婦女的就業與發展,故讓婦女有權決定子女人數與生育間隔,雖然生養子女應與配偶伴侶做成決議,但不應受到限制。本次公投應以全面審慎態度檢視女性墮胎原因,修正引產時程(8周)違背國際公約對女性照顧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