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顧立雄踢到的第一塊鐵板

2016-11-0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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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國民黨不黨黨產案裁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強調一定會抗告。(陳明仁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國民黨不黨黨產案裁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強調一定會抗告。(陳明仁攝)

高等行政法院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凍結國民黨現金資產,做出「停止執行」裁定,認為黨產會的行政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亦與不當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不符,「合法性有疑義」,想當然耳,黨產會立刻表明「一定抗告」,這場「不當黨產」官司具有重大意義,不僅止是國民黨工拿不拿得到薪水的問題,而是司法在轉型正義中能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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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產,或政黨能否經營營利事業,自民主開放後爭執近三十年,歷經政黨三輪替,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並依條例在行政院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對於條例與委員會之違憲違法疑慮,論者已多,照常理這應該是一場非常精采的「憲法辯論」,遺憾的是,國會三讀過程從杯葛抗爭到表決,獨獨少了「違(合)憲辯論」;國民黨的遺憾則是國會席次少到連聲請釋憲案都被駁回,也讓大法官釋憲篇章中,少了最重要的一章:轉型正義的憲政程序。

還好,國民黨沒放棄,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而高等行政法院也在合理時間中做出裁定;還好,黨產會也沒放棄,決定繼續抗告,讓黨產會的「行政處分」到底有無「合法疑義」,有機會做更明確的辨析。未來不論是書面審理或還有機會言詞辯論,其論述都會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教材」,甚至「歷史檔案」。

黨產會豈會認定自己的處分「有合法疑義」?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理由,簡要言之:

第一,國民黨在兩家銀行支票遭凍結後,黨工薪水勞健保費及辦公處所租金水電費等,都面臨發不出之窘境,且已收到台北市勞工局發函限制發給否則裁罰之公函,採信其「情況緊急」之說。

第二,就永豐銀部份,黨產會的處分是禁止國民黨提領或匯出款項,形同「扣押」帳戶內存款,但又有附帶條件稱「若提領行為合於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經黨產會同意者不在此限,高等行政法院質疑,永豐銀是私人營利事業,有何法律規範享有公權力「知悉並認定」國民黨的提領行為,是否合於履行法定義務?而認定是由國民黨切結擔保即可?還是有其他方法?因為諸多問題故而認定「違反明確性原則」。

第三,台灣銀行支票部份,是國民黨聲請永豐銀為發票而,由永豐銀委託台銀為付款人,國民黨和永豐銀是消費委託關係,而兩家銀行間屬付款委託關係,台灣銀行並非國民黨的「債務人」,因此也不符黨產條例足可對國民黨發出禁止令之要件;此外,在票據關係上,禁止台銀支付台支支票,實質受處分影響的應該台支的執票人,但黨產會並未以執票人為處分對象,也不知執票人為何人,如何發生「禁止效力」?

第四,根據不當黨產條例,不服黨產會處分者,向黨產會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換言之,不必經過行政訴願。而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黨產會之外並上級訴願機關可以為職權監督,而是由黨產會自行審查,黨產會既是原處分機關,「焉有可能在聲請人(國民黨)申請停止執行時,再自行認定『處分』之合法性有疑義,而准予停止執行?」因此,認定國民黨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合於法意」。

2016110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國民黨不黨黨產案裁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顧立雄主委及發言人施錦芳率訴訟代理律師召開記者會回應.(陳明仁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國民黨不黨黨產案裁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顧立雄主委及發言人施錦芳率訴訟代理律師召開記者會回應.(陳明仁攝)

這四點主要意旨,確定一件事:有關人民財產,依憲依法行之,凍結人民資產非同小可,非行政機關一紙命令可逕行執行;司法,還是保障人民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黨產會不是上位法院 行政處分不能逾法判決

黨產會第一時間的回應主要有兩點,但在法理上站不站得住腳?與其處分一樣有重大「疑慮」。

第一,黨產會主委顧立雄說,國民黨很有錢,一下就借到了九千萬,未達「緊急情況」,這是刻意忽視台北市勞工局的長期發放薪水公函,若沒這公函,國民黨未必借得到錢,何況,即使借到了錢,行政院長林全都認為在「有捐贈或借貸」的爭議,就是不知黨產會有沒這個權力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是捐贈?到時候可能要換郭媽媽和黨產會打官司了。

第二,黨產會委員高涌誠認為其處分非「行政處分」,判決逾越了(行政司法)權力分立,難不成黨產會認為自己的處分是「司法裁決」?這才真正逾越了權力分立。

黨產會的組成委員都是學有專精的法律專才,自有其獨道的法律見解,然而,法律心證空間再大,都還是有最基本的原則,在國民黨提起訴訟後,顧立雄曾言,若法官採信國民黨說法,則轉型正義很難達成,他心中理當明白,就法論法,黨產會「逕自認定」不當黨產、「逕自處分」凍結政黨資產,既有「合法之疑義」,更有「違憲之疑慮」,其所倚仗者不過是「自認」轉型正義優於憲法。

還是要再次提醒,在蔡政府大張旗鼓以國民黨產為轉型正義之祭旗之前,國民黨老早就是依照《人民團體法》合法登記的政黨,其權利義務與民進黨並無二致,即使有共識推動未經三讀之《政黨法》規範之政黨不得經營營利事業,對於凍結政黨資產一事,又豈可草率行事,避開司法程序,逕由行政機關專斷獨裁之?僅此一點,就難謂「正義」,又如何能促成「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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