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博昇觀點:從數位稅課稅趨勢,談國際租稅新方向

2019-10-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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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型無形資產定義與OECD的移轉訂價指導原則裡的定義一致,故包含客戶名單、品牌或商標名。主張者認為,行銷型無形資產和市場所在地租稅管轄區存在本質上的功能連結(即透過市場所在地客戶的想法或行為而在當地創造行銷型無形資產),故市場所在國家對於與行銷型無形資產及其所伴隨之風險相關的全部或部分非例行性利潤具有課稅權。在此提案下,利潤分配方式首先是依據傳統常規交易原則計算企業的例行性利潤。企業總利潤扣除例行性利潤後的剩餘利潤將分為「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及其伴隨風險」和「不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及其伴隨風險」的剩餘利潤。是否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的剩餘利潤計算可依照「剩餘利潤分割法」(Residual Profit Split Approach)或傳統的常規交易原則。此提案之剩餘利潤分割法是基於成本加成法(Cost-Based Method)或公式計算法(例如:使用固定貢獻比例,Formula-Based Method)計算出可歸屬於行銷型無形資產的剩餘利潤,再將此部分利潤根據「議定好之分配指標」,如營業收入,分配至各市場所在地租稅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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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經濟加劇其餘BEPS議題

BEPS計劃之後,國際間有部分國家認為,利潤仍舊有可能被移轉至低稅或免稅地區,故OECD在公開徵稿中說明方針二即是為解決此問題而提出。OECD認為,方針一與方針二儘管看似不同,但其實互有關聯,因為數位化經濟加劇其餘BEPS議題。然而,方針二並非僅侷限於涉及數位化之情況。又,此方針之一方面是希望藉此降低各國政府訂定低稅或免稅稅制的動機,另一方面是為防止國際間減稅競賽(Race to the Bottom)及實行單方面有害稅收公平的措施。方針二主要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利潤納入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第二部分為「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Tax on Base Eroding Payments Rule)。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又可分為「低稅率所得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和「需課稅原則」(Subject to Tax Rule)。OECD在公開徵稿中說明收入納入原則優先適用於稅基侵蝕付款課稅原則,大部分回覆徵稿者也認同OECD適用順序的想法。

利潤納入原則是指,當外國分公司或受控個體之利潤在機構或居住管轄區的實質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標準時,總公司或控股公司居住管轄區應將此部分利潤納入總公司或控股公司之利潤並加以課稅,此為利潤納入原則。利潤納入原則是為補充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 CFC)規定,並非要取代CFC規定。

*作者為資誠會計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探索更多精彩內容,請持續關注《台灣銀行家》雜誌。FinTech Taipei 2019台北金融科技展 11/29~11/30在台北世貿一館盛大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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