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籲請設置大法庭與最高檢公訴組─最高司法機關也要親民!

2016-10-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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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槌定音:從常態化開庭到大法庭

以上所言,都是最高法院「理想上」所應該達成的任務,但是,事實上在台灣,最高法院往往連自己院內的意見都有分歧,因此,可想而知,結果很可能就是「上樑不正下樑歪」:如果最高法院對同一個法律問題都有不同的見解,那麼下級法院在審判時,就可以依照自己的喜好,選擇有利的最高法院裁判來遵守。從人民的角度來看,就是法律標準混亂,永遠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會不會違法,只能祈禱自己碰到一個有利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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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最高法院內部還有許多法庭,而這些法庭之間缺乏橫向協調溝通,使得最高法院的法庭也往往對同一個問題各說各話。儘管現行制度下,還有所謂的「判例」和「決議」制度,最高法院可以針對有疑慮的法律問題,選擇一則以前的判決作為以後大家遵循的適用標準(判例)、或者直接開會討論定案(決議)。

但,這些制度卻破綻百出,一來,要不要採取判例和決議是沒有強制性的,所以最高法院其實可以對法律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二來,判例和決議往往只有結果、沒有理由,所以我們在看判例和決議時,往往無從得知最高法院的論理基礎。

所以,本次座談會上,學者才會倡議我國最高法院設立「大法庭」制度,作為最高法院各法庭的橫向溝通管道。在此制度下,每個最高法院法庭都必須有1~2名法官為大法庭成員,只要各法庭審理案件時,碰到見解有歧異的法律問題,就應該先提交到大法庭,由大法庭做出裁判,直接統一當下和往後的法院見解。先求最高法院內部見解一致,才能追求全國法院標準一致。

大法庭的制度要能妥善運作,最高法院就必須常常開庭。在現行制度下,最高法院只是「法律審」、「書面審」,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只處理法律問題、不認定事實,所以,原則上不需要開庭,只要依靠書面卷宗就能判案。但正是這樣的風氣導致各個法庭閉門造車,沒有彼此協調見解的機會、也沒有聆聽外界意見的機會。所以在大法庭制度的倡議之外,最高法院也必須更常開庭,因為開庭之後,法官才有辦法和各方意見相互激盪,並且檢討過去的見解是否有值得改進或協調之處,如此一來,更能促進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良性發展。

特偵組恐廢除,最高檢務必轉型

同樣是「最高」,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機關是最高檢。長期以來,由於最高法院鮮少開庭,因此最高檢也缺乏在法律領域上發揮的舞台,只能隱身幕後,唯一能夠產生能見度的,就是特偵組的調查行動。

然而,時至今日一連串的風波下,特偵組很有可能走向廢除,難道最高檢就要從此形同虛設嗎?當然不是。延續前述倡議大法庭和最高法院常態開庭的主張,一旦最高法院增加開庭的次數,最高檢也有機會積極表達法律意見,成為法治國下重要的法律意見輸出口。更可以期待,未來在最高法院法庭,上演院檢辯三方精彩的法律辯論。

司法改革牽涉層面既廣且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不應該躲在「最高」的布幕後面,更不能因此免於改革。不得不承認的是,人民現在對於這兩個機關感到非常陌生,而司法改革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就是讓司法獲得人民的信賴,試想:如果人民不熟悉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又要如何信賴這兩個機關呢?因此《法操》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庭、常態開庭和最高檢轉型,或許正是一條可以嘗試的道路,讓這兩個名為「最高」的司法機關也可以愈來愈貼近人民!

(註一) 但仍然有例外,例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上訴利益低於一定數額者,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無獨有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也規定,特定罪名的案件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這些案件上訴的終點,就只會是高等法院。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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