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不肯違背良心唱國歌 許志雄有病嗎?

2016-10-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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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一番「不肯違背良心唱國歌」的說法,讓國歌成為這次大法官審查會的關鍵問題。(陳明仁攝)

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一番「不肯違背良心唱國歌」的說法,讓國歌成為這次大法官審查會的關鍵問題。(陳明仁攝)

「我們不是為了快樂而唱歌,而是唱歌讓我們快樂。」這句話是美國哲學家、心理學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說的,而且有醫學上的根據,除了唱歌,走路跑步吃辣椒(巧克力也成),笑笑哭哭,都有這個作用,因為可以刺激大腦釋放腦內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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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台灣有首歌讓人哭笑不得,唱不唱都挺尷尬的,最近成為大法官人事同意權的「關鍵問題」。起因除了國慶大典媒體緊迫盯人地追著沒開口的行政院長林全,和氣嘟嘟不肯起立的獨派大老辜寬敏,還有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在答覆立委詢問他唱不唱「國歌」時坦言,「人不能違背良心,國歌提到的三民主義問題很多。」許志雄的法學底子適不適任「大法官」?在法學界是有爭議的,但他在國會殿堂說真心話,不能說他錯。

國歌憲法國家都不正常 許志雄連觸三地雷

但真心話說多了,難免和夜路一樣,走多了就碰到鬼,在答覆「台灣是不是正常國家」時,許志雄先表明,「以大法官的身份不宜對此表態」,但以學者的立場來看,「台灣是國家、但不是正常國家,國家要正常化。」當然,他也不諱言「這部(中華民國)憲法非為台灣量身訂作,這個(中華民國)國號無法符合自己的身份…所以需要合時、合身、合用的憲法。」

從國歌、憲法到國家,許志雄一股腦就碰到三個地雷,國歌,還是最無關宏旨的。

首先,所謂的「國歌」迄今沒有「法源」,不像國旗是明定於憲法(雖然許志雄顯然也不認同這部憲法),這首國歌不折不扣緣自於國民黨黨歌,一九三0年國民政府決議暫且以之代用為國歌,這時候是「訓政時期」;一九三七年國民黨中執會(還不是國民政府)函送各機關遵行;國民黨想不想換掉這個「代用品」呢?不能說不想,因為也曾數度徵選,全部懸缺;當然不能說想,不然不會在遷台後,一不做二不休,乾脆發布一個行政命令〈黨國旗升降辦法〉,把各種集會前(包括看電影)都要播放「國歌」一併規範了。

簡單講,這首「國歌」一直「妾身不明」,一路「暫代」,在還有《違警罰法》的年代,唱國歌不起立是要依法裁罰或申誡,不過,這個法在一九九一年也廢了。換言之,不論是唱不出口或不起立,都無法源必須罰。

國歌的源頭,來自這份一九三七年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公函。(國史館數位典藏官網)
國歌的源頭,來自這份一九三七年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公函。(國史館數位典藏官網)

雷震有言在先 黨歌兼國歌不快樂也難長久

不喜歡唱這首國歌的何止許志雄?早在六十四年前的一九五二年,雷震在《自由中國》上撰文〈監察院之將來〉就說:

以黨歌為國歌一事,就是一件極不聰明的作法,因為其他黨派人士,當然不願唱「吾黨所宗」一語。這個「吾黨」明明是國民黨,偏偏要他黨黨人在唱國歌的時候改換黨籍,該是一件多麼傷害情感的事情。每逢唱國歌的時候,常見他黨人士總是縮在鼻子裡哼,有人連嘴唇也不稍動而呆立若木雞一般。唱國歌應該是大家很快樂、很高興的一件事情,一個國歌如不能使大家興高采烈的引吭高歌、齊聲共鳴,反使一部分人感到內心的苦痛,該是一件多麼「不智之舉」。

不要說是共黨上了台,即令其他政黨掌握了政權,像這樣排他性的國歌,也是難於保持長久的。

雷震大概沒想到,他認為「難於保持長久」的黨歌代國歌,竟又足足唱了六十四年,然後,問題依舊存在。

國歌問題哪這麼複雜?不像國旗入憲,要換面旗還得修憲;以國歌當下無法源之處境,要改不改如何改,循法定程序就是了,如果考量多數人也唱習慣了,權且不改,那問題也不大,就不必計較公職誰唱誰沒唱?唱又只唱多少句?要拿一首沒有確切法源的「國(黨)歌」做為對國家忠誠表態的工具,不是荒謬嗎?別忘了,所有公職宣誓就職時,手捧的是憲法,而非口中唱首歌。

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左)與國民黨立委柯志恩針鋒相對(右)。(陳明仁攝)
大法官被提名人許志雄(左)與國民黨立委柯志恩針鋒相對(右)。(陳明仁攝)

問題不在國歌 制憲建國不是大法官的任務

許志雄的問題不在他無法「違背良心」唱這首理應是國民黨歌的「國歌」,而在於他認為台灣是不正常國家,憲法是不合宜之憲法,許志雄有錯嗎?「國歌」自一九三七年暫行八十年不能「合法」,能說正常嗎?他或許說出了真心話,但是他口中的「不正常國家」存續一百零五年,不論他個人偏好如何,此刻他被提名的職務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通過立法院同意權之後,他得按著他口中「不合時不合身不合用的中華民國憲法」宣誓就職,而且,未來所有的釋憲源頭都是這部憲法,他總不能每釋憲就來篇「不同意見書」,理由一以貫之:因為憲法不合用吧?更何況,憲法已經有增修條文,增修條文的修憲過程歷經不同政黨執政,總不能說增修條文都非經民主程序非關台灣民意吧?

這一屆補提名之大法官,被謂之「綠油油」,不是大問題,因為政黨輪替已成常態,台灣本來就有藍有綠,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他們要為憲政主義負責,大可不必以國歌忠誠表態,但更不能對特定政黨、或特定個人信仰(台獨)表忠,因為大法官是國家的大法官,而非特定政黨或特定意識形態之大法官,即使許志雄個人主張制憲建國,大法官這個職務是「釋憲」而非「制憲」,即使可以經過釋憲程序,讓憲法與時俱進,創建若干當年未有之社會思潮下之法制變革,距離制憲遠矣。如果大法官無法體會個人名銜職務之責任,那麼,他也將會是自己口中「不正常國家」的「不正常因素之一」,那麼不唯國家不正常,連台灣民主都不可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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