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5月1日的《紐約時報》曾經對佈雷1971年4月28日的說法報導說,國民黨政府「嚴重關切並強烈反對」美國國務院關於台灣主權的表態。
報導稱,「這位原國務院發言人說,另一個台灣前途可能的解決方式,是國民黨政府與共產黨政府自行談判取得協議。」
據國務院解密檔,在美中建交前的1978年12月初,北京對於「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這一點仍然非常堅持,並指稱美國同意北京的立場,但卡特總統並不接受這個說法,還在國務院的電文中親自寫下他的諭令。
譚慎格說,「在國務院的記錄中有那個電報,卡特總統親筆寫的字就在上面,『不,我沒有同意這點,不要有任何逾越《上海公報》的東西。』所以這是第一件事,那就是台灣要被以一個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來分開看待,並且在美國國內法上被視為一個國家。第二件事,就是我們與台灣有一個全新的防務安排,那原本並不在國務院的台灣關係法草案中。」
他說,當時國務院並不想要在草案中有任何涉及《美台共同防禦條約》(US-ROC Mutual Defense Treaty)的部分。在美中兩國的協議中,美國打算終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但因為在法律上國務院認為,這個條約的範圍只涵蓋台灣,並沒有擴及中國大陸,依據條約的規定,如果美國要終止這個條約必須在一年前通知台灣,因此卡特總統決定一年後終止條約。
譚慎格認為,卡特總統這麼決定的理由,是因為當時在國會中包括參議員高華德(Sen. Barry Goldwater)等人非常重視《美台共同防禦條約》,認為這個條約是美國參議院在1954年以超過2/3的多數票通過的,也只有參議院才能終止這個條約,因此《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在1980年1月1日終止。
《台灣關係法》旨在維持美台政府間接觸
1979年4月10日,第96屆美國國會表決通過《台灣關係法》(P.L. 96-8)為美國與台灣的關係提供指導方針,並將其生效日回溯至當年1月1日美中正式建交同一天,美國在台協會也依據這個法律設立,負責處理美國與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文化和經濟關係。
根據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研究員鄧凱麗(Kerry Dumbaugh)2009年《台灣的政治地位:歷史背景與美國的政策意涵》報告,第96屆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通過《台灣關係法》之前的兩院協調會議中,希望對美中1972年及1979年兩個公報中關於「一個中國」部分加強表述。協調會議報告說:「美國認識到中方立場指台灣為中國一部分,但美國自己並沒有同意這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