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TRF的真面目與-把台灣當殖民地的金融八國聯軍

2016-10-1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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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商會要求金管會解釋對TRF的監理原則。(網路圖片)

歐美商會要求金管會解釋對TRF的監理原則。(網路圖片)

近年來,部份銀行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造成TRF金融財務風暴。金管會幾波行政管制,仍未能有效維持銷售TRF的金融紀律,以致於問題一發不可收拾。邇來,金管會採取更強硬的態度,要求銀行應盡速解決有爭議的案例,勿再陷於與爭議客戶的糾葛中,以利銀行本業發展。不過,卻傳出歐洲及美國商會,認為政治力過度干擾金融監理,甚至新聞報導,美國及歐洲商會銀行聯席委員會將聯名發函給金管會,要求金管會解釋對TRF的監理原則。試問,這二個商會有何立場及權利要求金管會提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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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過往未能有效監理TRF的交易,以致於部份銀行嚴重破壞金融紀律銷售TRF,為求獲利不擇手段,才會造成TRF財務風暴。如今,金管會終於施展鐵腕,要求應負責任的銀行妥適解決問題,卻引發外國商會不滿,這是那門子的道理?我國金融監理事務,關他們什麼事呢?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這二個商會關心此議題,不是沒有道理的。深入內情者皆知,此與外國銀行利益息息相關,才會有歐美商會介入之事。

所謂TRF,是一種複雜高風險性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所以稱為高複雜,在於整個契約的設計,必須要透過財務工程以電腦模擬萬次,一般投資人根本難以理解,若產生風險,亦非散戶所能承受,因此只有專業投資客戶可以交易。當初金融海嘯的雷曼兄弟連動債事件,也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一,當年金管會疏未把關,歐美各國扛著金融自由的大旗,在台灣透過國銀攻城掠地,肆意販賣此種商品。豈料,連動債於層層美好外衣包裹下,竟是一個資訊不對等、不公平的有毒標的,以至於損害眾多散戶投資人的利益,迫使金管會在民意壓力下,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是,少了一個連動債,歐美各銀行又透過他們習以為常的數學方法,繼續設計新產品,美其名為金融創新,事後看來,只是在編織一齣新的騙局而已。

TRF最初是用以設計作為匯率避險工具,當某些企業有不同幣別兌換的風險時,可以透過和金融機構交易此一契約,降低因為匯率變動所可能造成的損失。以人民幣來說,收支美元與人民幣的匯兌,理論上有購買此一商品的益處,不過一筆二年期比價的TRF交易,中小企業是否真有二年期二十四次比價的需求?可就有爭議了。其次,對於沒有人民幣需求的客戶來說,承作TRF就沒有避險的效果,全然成了一場賭局。

此種高風險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無論在原始設計或銷售過程,都是問題叢叢,上手或銷售銀行會說商品是中性的,且謂客戶投資失利,才會誤稱TRF商品有問題。交易相對人逐步揭發銀行不法銷售行徑,希望銀行能合理解決相關爭議,銀行不甘司法未確認違法前就投降,開始反擊。

大賺TRF錢財之歐美國家上手銀行協同反制,歐美商會對於金管會要求銀行應盡速與投資人和解之舉措,似乎有意見,或認過度干涉金融自由化。甚至於,還有所謂財金專家也表示意見,若非投資人貪婪,插手自己不理解的商品,不會有今日的重大損失。乍聽之下頭頭是道,惟仔細分析多數TRF的銷售過程,已不僅僅是不當銷售的問題,而是嚴重違法犯紀的行為,違什麼法?最起碼存在財務報表造假、違法授信等犯罪行為,金管會或檢調難道不知道這些事嗎?當然知道,如果認真辦下去,真的會動搖國本,所以從年初成立金融評議中心的調處,到近日希望銀行盡速解決問題或是仲裁等,都是緩和的作法。

金管會若下了猛藥,把真相全給挖了出來,再依法處罰,可會引起金融大風暴,這些都是銀行與金管會所不樂見的。可是,對於有爭議的案件,銀行還是在觀望,認為以拖待變就可以化解自身責任,才會惹惱金管會。

況且,猛藥都還未下,就引發如此大的反彈,TRF風暴問題嚴重性,絕非新政府得以輕忽。因此,不分藍綠立法委員對於TRF風暴的關注,不過是在找回失落的正義,與政治力介入根本搭不上關係。金管會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忙於處理歐美各國以金融創新為幌子所造成的問題,沒想到,這些戕害台灣中小企業的上手銀行好朋友,卻跑出來講東講西,可說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治絲益棼。

回歸前述,客戶對於人民幣毫無需求,為何銀行會去說服他們購買人民幣TRF?利之所趨,金融紀律完全沒看在眼裡,未善盡風險告知有義務,沒有對客戶的適格性作真正的評估,一堆造假的文件。簡言之,為求獲利無所不用其極,才會演變成今天的局勢。台灣有點錢的中小企業為數不少,但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毫無概念,因此成為被推介的好對象,多數又不符合購買TRF的資格。

然而,TRF銷售利潤豐厚,銀行上上下下齊心一條,透過各種行銷手法,請客戶吃飯、出國旅遊、佯稱自己整年業績就要靠客戶等等術語,讓客戶降下心防,忘記當年連動債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禍害,開始向銀行承做TRF。起初幾期,還可能透過給點權利金讓客戶覺得有賺頭,也相信銀行推介人員所謂人民幣必漲、TRF保本之類的謊言,或是虧損後以新補舊的方式,造成越買越多。

問題最大的,當然就是一條龍的銷售模式,原本自然人不得交易此類商品,銀行承辦人會創造自然人符合購買資格,協助設立境外公司或是編製假財報等等,不一而足。銀行承辦人慫恿或協助下,開設國外紙上公司承作此商品,並以國內的資產或公司當保證。一旦人民幣因匯率波動大跌,銀行開始收網,客戶資產全遭查封,才發現TRF竟是一個獲利有限、理論風險無限的毒藥,哭天搶地,抱怨為何銀行一開始都沒告知這些風險?銀行僅說白紙黑紙,抗辯都有說明,變成各說各話的無止盡糾葛。熟知詳情者皆知,形式合規的白紙黑字,都不見得是真相。許多有爭議的案例,白紙黑字只不過是形式上的東西,本質上的風險告知或是客戶適格性,全都有問題,套句時下流行語,銀行根本都沒有作好「KYC, Know Your Customer」。

職司金融監管的金管會,終於姍姍來遲,亡羊補牢地透過各種行政指導,要求銀行還錢。但是,銀行不願意把到嘴邊的肥肉給吐出來,透過各種管道,質疑正當管制的行政監管程序,過度干涉了他們賴以為生大賺其錢的「金融自由」。所以,發明TRF的老祖宗之歐美各國,才會被召喚出來,宛如當年八國聯軍一樣,質疑金管會的和解令。

金融自由化既是趨勢亦非不可取,但所有的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度。依照憲法第23條的規定,人民的自由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可以以法律限制。憲法第149條說:「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絕非高喊金融自由,銀行就能不受國家的管制。在衍生性金融商品過去發生過連動債醜聞與危機時,國家在這方面商品的核可、上市、銷售上,自然都必須要小心謹慎,以傳統保守的幾家國銀,例如台銀、土銀、合庫來說,監管、內控得當,未涉入這次TRF風暴。諸多作風開放的民銀,卻在這次TRF中深陷泥沼。

歐美商會想要如同「八國聯軍」般,以「金融自由化」為藉口,要求金管會解釋有關TRF的監管,這是不洽當的,也是不合理的。我們都瞭解,做錯事應負責任,今天已出現許多案例,證明多起不當勸誘或違法銷售TRF的情形,銀行若讓事態繼續擴大,屆時連金管會也無法處理時,部份銀行嚐到失控的苦果時,那才是各方不願見到的最差結局。

最後要提醒歐美商會,我國憲法有規定:「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金融八國聯軍,別想要再欺侮台灣人民了。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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