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總能「化險為夷」?台北關違反財政部函釋,華儲運毒案2億罰鍰最後只剩6萬

2019-10-0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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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過去針對走私、運毒案,始終有辦法「化險為夷」?圖為位於桃園國際機場的華航總部。(資料照,取自Ellery@wikipedia/CC BY-SA 4.0)

華航過去針對走私、運毒案,始終有辦法「化險為夷」?圖為位於桃園國際機場的華航總部。(資料照,取自Ellery@wikipedia/CC BY-SA 4.0)

國安人員私菸案,財政部上周正式針對總統府諮議林家如在內的13名總統專機隨行人員,處以行政罰鍰,不過,私菸「貨主」華航,迄今只有子公司華膳空廚挨罰15萬元,儘管財政部多次強調,本案適用「刑事優先」原則,必須等到司法判決確立後,才能對華航與華膳部分處以行政罰,不過,華航過去針對走私、運毒案,始終有辦法「化險為夷」,儘管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釋示函令明令「私運行為」不能以「擅行移動」輕罰,但華航在立委的關切下,將2013年的華儲運毒案的2億元行政罰,協調到到只剩6萬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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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人員私菸案,上周成為立法院藍綠攻防角力,財政部關務署23日發布新聞稿,強調依據台北地檢署偵查結果,本案菸品實際上已在境內,僅處於保稅狀態,並無將菸品由「國外」運輸「進入」我國領土之行為,故未觸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宜由主管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為行政裁處,因此,關務署當天也針對林家如等,超買菸品之總統專機隨行人員,分別處以最高4.5萬元的罰鍰

20190923-交通部長林佳龍(左一)、國安局長邱國正(左三)、財政部長蘇建榮(左五)、華膳空廚公司總經理安隆祺(備詢台)、華航董事長謝世謙(白衣者)、總統府副秘書長施克和(右二)23日於立院財政委員會針對私菸案備詢。(顏麟宇攝)
國安人員私菸案,上周成為立法院藍綠攻防角力。圖為9月23日立院財政委員會質詢私菸案,財政部長蘇建榮(左五)、華膳空廚公司總經理安隆祺(備詢台)、華航董事長謝世謙(白衣者)等人備詢。(資料照,顏麟宇攝)

是私菸卻沒有走私問題?檢調界定案件背後「有玄機」

根據上周立法院答詢,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北檢認定本案之菸品,並非從國外運輸進到國內,「是私菸沒錯,但沒有走私問題。」華航、華膳空廚等法人是否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所定運輸私菸行為,台北關已移送桃園市政府審認核處。

不過,根據熟知內情人士表示,檢調將本案界定為菸品的「私運行為」,背後頗有玄機,因為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最高僅處以600萬元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後續的行政罰,係由機場所在地桃園市政府裁罰,桃園市政府也於2日做出600萬裁罰的決定。

20190724-華膳空廚,華航。(取自Google map街景)
華航、華膳空廚等法人是否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所定運輸私菸行為,台北關已移送桃園市政府審認核處。(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街景)

事實上,華航過去對於子公司捲入走私行為,始終能夠化險為夷,關務署台北關針對華航子公司華儲公司員工朱建華、吳士宗等人,2013年利用音箱夾藏毒品,於華儲倉間以「菜底貨」掉包方式,犯下我國空運史上最大的海洛因走私案,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及行政罰法規定,私運貨物進口應處貨價3倍以下之罰鍰,而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故意過失,「推定為法人之故意、過失」,華儲員工運毒案依循往例,應處罰華儲2億以上的罰鍰,但關務署台北關卻在2018年5年的處罰期限即將屆滿之際,以《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擅行移動貨物」,輕罰華儲6萬元。

「華儲運毒案」罰鍰如何從2億變成6萬?

根據關務署內部爆料,台北關去年以「擅行移動貨物」輕縱華航,已經公然違反財政部公告函釋,根據財政部《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釋示函令,「私運行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不能以擅行移動(《海緝》第 35條)代替」,但一旦碰到華航,關務署就出現了「髮夾彎」。

據了解,華儲員工運毒案,司法單位早在2015年即已判決,但華儲的行政罰金額,關務署台北關卻從2015年,一直到2018年處罰期限即將屆滿才拍板決定,由於「私運行為」的罰款金額高達2億元。

據了解,在華儲拜託下,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辦公室曾發通知,在2018年3月5日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關長、華航總經理謝世謙、華儲董事長陳宗義,就華儲運毒案「倉儲業者因個人員工涉犯走私,公司組織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案件事宜」進行討論。但後來因為財政部內部已做出罰6萬的決議,因此這場會議後來並未舉行。

為何改變罰款金額,根據關務署內部會議紀錄內容,「台北關類似處分案,推定倉儲業者應負私運之責的法理,不僅基礎薄弱,未盡查證之責,任意轉嫁走私責任於倉儲業者之結果,將無限提高倉儲業者之風險,案例行程後,除倉儲業者外,行政機關及各產業之經營業者,亦將面臨相同之營運風險與障礙」;「倉儲業者必須先提供等額罰款之擔保,方可避免行政機關對倉儲業者財產施行保全措施,此種情形,對倉儲業者經營造成很大負擔,甚至影響企業存續。」

20191002-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辦公室在2018年3月5日,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關長、華航總經理謝世謙、華儲董事長陳宗義,就華儲運毒案「倉儲業者因個人員工涉犯走私,公司組織遭主管機關科處罰鍰案件事宜」進行討論。圖為當天會議紀錄。
關務署內部針對就華儲運毒案罰金的建議。

關務署內部爆料,關務署台北關針對華廚捲入運毒案,始終就是想要以「擅行移動貨物」結案,當時的關務長不敢批,於2018年6月5日退休,退休未及數日,即由副關長直接代行開出這張6萬元罰單,簽報該罰單的單位主管也在7月旋即升官他調。

關務署:台北關不能將員工個人行為,自行推定為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針對2013年華航子公司華儲員工,利用華儲倉庫運毒案,關務署為何到2018年,才對華儲公司處以6萬元罰鍰,關務署署長謝玲媛強調,華儲公司員工走私運毒行為,是否應該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一律推定為公司法人之故意行為,在法律上本來就有討論的空間,關務署台北關當初雖然準備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對華儲公司處以貨物價格3倍罰鍰,但該案後來在財政部訴願會遭到撤掉,理由是法人的責任不能無限上綱,台北關不能將員工個人行為,自行推定為法人之故意或過失。

至於華儲的裁罰案,去年初是否有立委主動關切,謝玲媛表示,華儲的裁罰案係由台北關經手,該案在裁罰以前,可能有立委主動關切,她個人沒有特別印象。

針對走私菸案,財政部次長阮清華表示,財政部針對國安人員私菸案,在行政罰部分,係配合檢調偵辦,「證據到哪裡,就罰到哪裡」,其中,本案中參與「團購」,但未被檢調起訴之國安特勤人員,財政部方面已經依據《菸酒管理法》,按照其超量購買之菸品數量,分別處以4.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涉及關務部分,關務署也對華膳空廚「擅移貨物」部分,對該公司進行裁罰。

20191002-財政部關務署關務長劉國勝於2018年6月5日退休,由副關務長黃國珍代理。圖為關務長退休函。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長劉國勝於2018年6月5日退休,由副關務長黃國珍代理。圖為關務長退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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