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徐自強案無罪確定!二十一年纏訟血淚的啟發

2016-10-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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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述中國時報報導:「高檢署認為,黃春棋、陳憶隆被判死刑確定,2人偵審期間,並未提出刑求抗辯,且死刑確定判決,大量引用2人警詢中陳述,並採為證據,2人警詢中陳述具有證據能力。黃春棋拒絕證言,是因對共犯徐自強翻案成功免死,但他卻被判死刑確定,心生不滿,才拒絕作證,不能僅因黃情緒不滿拒絕作證,就全部推翻並禁止黃先前偵審時的自白及證詞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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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確定,纏訟血淚又誰能知?

徐自強於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判決無罪確定。雖然無罪判決終於確定,但他人生當中,最為精華的二十年歲月,身陷囹圄,持續在官司纏訟的過程中。箇中煎熬,不足為外人道。

本案自1995年發生,迄今已逾二十年,關於刑求、共犯自白的問題,已經有過相當的討論,也肯定本案對於刑事證據在法治上的深化,有其標竿性的意義。回到案件本身,事實真相如何?檢審辯三方的認知或有出入,但只有上帝知道了,況本案發生迄今已逾二十年,人事已非,滄海桑田,更難還原當時現場的狀況。

爭議的關鍵點在於:當一個有爭議的刑事案件,歷經了二十年的纏訟,持續來來回回的發回、更審,除了持續追求刑事訴訟法上「發現真實」的目的外,我們還能追求的是甚麼?我們又將因此付出多大的代價?

「犯罪嫌疑人」的強制處分約束應有其界限

如今回首本案,絕對值得社會大眾在人權議題的層面上思考。重大治安事件透過媒體,通常能引起社會大眾廣泛的注意,甚或引起民情撻伐,然而,在一個法治成熟的社會,希望「有罪與否」的認定,是透過司法審判程序,當法院判決尚未確定之際,所謂「犯人」的精確定義應該是「犯罪嫌疑人」,只是有「嫌疑」而已,因此國家相關強制處分的約束應該有其界限,這也是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核心精神。

而在歐洲人權公約上也有原則性的討論,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任何人遭逮捕或限制自由時,有權要求法院要於短期內審判該剝奪自由的合法性,如果剝奪自由不合法者,法院應下令釋放。」

當社會發生駭人聽聞的重大治安事件,民眾的正義情感常隨著媒體的披露而隨之沸騰,雖然被害人的遭遇誠屬悲慘、犯罪行為的成因值得探討,但是法治上更多議題,亦值得被關注。在本案中,我們除了看到冗長的司法程序是如何地折磨當事人及被害人家屬外,也看到人權保障的遺憾與掙扎,在此也期許台灣能將此案作為借鑑,以避免往後的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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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只憑人證 釀成11年冤獄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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