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說句「龜兒子」判刑比打傷人還重?監委:「公然侮辱罪」浪費司法資源、有違憲疑慮

2019-09-20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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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本次停車糾紛案件與公然侮辱罪之爭議,監委陳師孟、高涌誠提出以下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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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然侮辱本身法律構成要件不明確,有罪無罪很難客觀,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心證。且「侮辱」即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有時所謂不雅字句可能只是發語詞、口頭禪,是否適合以公然侮辱處理?此事涉及對個人身體自由與表意自由之限制。
  • 本案陳情人林O凱說出「龜兒子」是有脈絡可循的,是因為報警後看到攤商想離開才出言示威,這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過的話語,這些個人意見表達與情緒揮發若要由法院做判斷,法院也是基於主觀去處理,沒有客觀判斷標準,例如就過去判例來說罵人「幹你娘」、「香蕉」(影射性侵犯)、「許純美」、「張淑晶」都構成公然侮辱,罵人「瘋女人」卻無罪,對於「侮辱」的意涵很難明確。
  • 違反比例原則:罵人「龜兒子」是單純情緒表達,未必有「傳遞錯誤事實,損及名譽」的影響,但對於這樣的行為用剝奪人身自由的拘役刑罰,並非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有過重之嫌。這般情況也常出現在警察逮捕民眾時,當事人一時情緒就飆出三字經,被警察指控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一樣是過當。

綜合以上,監委陳師孟、高涌誠表示公然侮辱罪並不符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之潮流,有違憲疑慮,接下來將移請院會討論是否申請釋憲、進而討論除罪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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