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糾紛說句「龜兒子」判刑比打傷人還重?監委:「公然侮辱罪」浪費司法資源、有違憲疑慮

2019-09-20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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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20日上午發布一起停車糾紛所致公然侮辱罪陳情案之調查報告,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有違憲疑義,將移請院會討論。(資料照,取自Venation@wikipedia/CC BY-SA 3.0)

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20日上午發布一起停車糾紛所致公然侮辱罪陳情案之調查報告,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有違憲疑義,將移請院會討論。(資料照,取自Venation@wikipedia/CC BY-SA 3.0)

停車被攤商弄傷、報警後說句「離開的話你就是龜兒子」,刑責比動手的人還重?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今(20)日上午發布一起停車糾紛所致公然侮辱罪陳情案之調查報告,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有違憲疑義,將移請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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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指出,本案是日常生活常見狀況,社會活動難免發生爭執、口角,而國家刑罰對這些常見事情該如何處理、法律應介入到何種程度,是背後大道理,就本案罵人的判拘役30天、打人的判10天,高涌誠也質疑,莫非這是教導社會大眾「動口不如動手」?

據監委陳師孟報告,本案經過如下:陳情人林O凱於2016年因為臨時停車、阻擋到要準備在人行道上推車子賣小吃的徐姓攤商,被要求立刻離開,因此雙方起口角;隨後徐姓攤商的3位同伴圍過來,沈姓攤商在勸架過程中架開林O凱、過程中弄破林O凱眼鏡致眼瞼與眼球受傷,沈姓攤商因此「公親變事主」與林O凱起衝突。

林O凱當下報警,報警後見到沈要離開現場,便對沈說「如果現在離開的話你就是龜兒子」,未料之後3名攤商都作證林當場辱罵沈「幹,幹你娘,龜兒子」,於是地院判決林O凱公然侮辱事實成立、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弄傷林O凱的沈姓攤商則因「犯後態度良好」且願意和解,判拘役10天。

對於本案判決,陳師孟指出,動口說出不雅話語的刑責是動手傷人者的3倍,本案確實值得省思公然侮辱的刑度意義。本案也有法官採證偏頗、北市警局沒有調閱監視器等問題,且證明林O凱罵人的部份是3名攤商夥伴的證詞,法官無視那3人其實認識的事實,只是對於法官自由心證的部分,監院也尊重法院判決。

2萬多件案子僅6分之1起訴!監委籲公然侮辱罪「除罪化」

然而就本案來檢討《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高涌誠指出,其實在2017年3月份司改國是會議上,便有提出數據表示2014到2016年間妨害名譽案件的2萬8073件裡只有5745件起訴,這將近3萬筆的案件又要檢察官出庭又要證人,是極大社會成本,但竟高達6分之5不起訴,且最後判刑都是拘役可以易科罰金,顯然可見妨害名譽罪不僅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的疑慮,建議除罪化。

陳師孟也說,事實上老早就有法界人士認為應該對公然侮辱這樣的「微罪」進行除罪化,以避免司法資源遭到大幅度浪費,而就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的數據,2014至2016年間2萬多件案子起訴不過6分之1、判刑多半是罰金了事,但中間耗費的司法資源確實相當可觀。

雖然法務部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回應指出「妨害名譽罪」範圍太過廣泛、難以界定,本日監院係針對「公然侮辱」進行討論。高涌誠指出,《刑法》有公然侮辱罪是從上個世紀就開始存在的,但如今到了網路世代,人們彼此言論衍生很多刑事案件,甚至也有網友「以刑逼民」藉由提告其他網友誹謗、公然侮辱來賺取民事和解金,靠告人來牟利,這樣的國家司法反而是擾動社會平靜,也是當初立法者想像不到的。

而就本次停車糾紛案件與公然侮辱罪之爭議,監委陳師孟、高涌誠提出以下調查意見:

  • 公然侮辱本身法律構成要件不明確,有罪無罪很難客觀,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心證。且「侮辱」即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有時所謂不雅字句可能只是發語詞、口頭禪,是否適合以公然侮辱處理?此事涉及對個人身體自由與表意自由之限制。
  • 本案陳情人林O凱說出「龜兒子」是有脈絡可循的,是因為報警後看到攤商想離開才出言示威,這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過的話語,這些個人意見表達與情緒揮發若要由法院做判斷,法院也是基於主觀去處理,沒有客觀判斷標準,例如就過去判例來說罵人「幹你娘」、「香蕉」(影射性侵犯)、「許純美」、「張淑晶」都構成公然侮辱,罵人「瘋女人」卻無罪,對於「侮辱」的意涵很難明確。
  • 違反比例原則:罵人「龜兒子」是單純情緒表達,未必有「傳遞錯誤事實,損及名譽」的影響,但對於這樣的行為用剝奪人身自由的拘役刑罰,並非對人民侵害最小手段,有過重之嫌。這般情況也常出現在警察逮捕民眾時,當事人一時情緒就飆出三字經,被警察指控妨礙公務、侮辱公務員,一樣是過當。

綜合以上,監委陳師孟、高涌誠表示公然侮辱罪並不符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世界人權保障之潮流,有違憲疑慮,接下來將移請院會討論是否申請釋憲、進而討論除罪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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