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委員不能蓄意規避憲法及民法債務責任

2016-10-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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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政府不能逃避對公務員的憲法義務及民法債之責任

政府對於有直接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契約關係之公務員,應該負起「給予俸給、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政府不但一再打折扣規避義務之履行。對於有契約關係的公務人員屢屢打折扣不說,卻老是將權利義務不相同的勞工扯進來和公務人員「比大小」(按:跟不良青少年在廁所扯開褲子比大小的下流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並且一再企圖藉著「假平等」的手段一再逼迫溫馴的公務人員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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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或許會認為「假平等」這個靈感,是作者綜合孫中山先生遺教的高明見解。其實大法官早有論述,來自於大法官釋字596號解釋文的內容:「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強硬地將公務人員與勞工的退休給付扯在一起,就是大法官講的「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也就是孫中山講的「假平等」!

年金改革委員會雖然不是正式的政府機關,至少也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對於憲政體制不理解的程度令人齒冷!對於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更是不瞭解其真義,一再地以絕對、機械式、形式上的假平等處理各群體年金問題,使得處理的線頭越理越亂,實質上是在敗壞憲政體制的「平等權」。究其原因,乃故意渺視根本大法─憲法之貽禍。(按:釋字596號早已將「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勞動基準法」兩者退休金根本不同的憲法關係講得極為清楚,將「平等權」的真諦極其詳盡地詮釋,無奈年改會似乎不聞不見!)

*作者為備役上校/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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