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年金改革委員不能蓄意規避憲法及民法債務責任

2016-10-0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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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委員林萬億疏忽公務員年金有憲法的根本基礎和民法債權債務的關係。(甘岱民攝)

政務委員林萬億疏忽公務員年金有憲法的根本基礎和民法債權債務的關係。(甘岱民攝)

九月廿九日林萬億說:「如果年金制度是一個社會保險概念,基本上就該自給自足,不能跟別人扯上關係,如果確定提撥,提撥多少就領多少也跟別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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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萬億的基本觀念錯誤。以軍公教人員年金而言,有憲法的根本基礎和民法債權債務的關係,與勞保純粹是社會保險,相差甚鉅!

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年改會」)一開始,就把公教保、軍保、勞保、農保、國保全部扯在一起,還分成三層年金,將問題複雜化。殊不知軍人與政府、文職公務員與政府、教師與政府,在法律上與政府的關係各有不盡相同之處;更何況軍公教、勞工、農民以及一般國民在政府年金給付的法律基礎關係上,根本不同!一開始把不同關係屬性的年金搞在一起「比大小」;甚至年改會在網頁上Q&A,也是把不同憲法法律關係的公務員退休給付與勞工退休給付搞在一起較量,反而使治絲愈棼。

最嚴重的是,號稱國家層級的年金改革委員會,竟然公然罔顧中華民國憲法原理、原則,把法律立足點關係截然不同的兩種年金列出對照表不倫不類的比較;這種悖離根本大法的「改革」怎可能不會激起民憤?

個人現將問題聚焦在:政府與公務人員、政府與勞工的法律關係上,說明年改會的對照比較是如何的荒誕不經!並以憲法位階的詮釋角度來說明年行政院年金改革委員會的荒謬。

壹、國家與公務員的關係

首先論及:國家與公務員是什麼關係?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係「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大法官會議釋字396號618號解釋文以及釋字596號理由書);在103年2月19日釋字717號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當中認為:兩者是一種「契約關係」(縱使認為非私法上之「勞動契約」,至少亦只可能以「公法上契約」為其依據),且就退休給付而言,國家(國庫)是「債務人方」、退休公務員是「債權人方」)。

國家對公務員負有什麼義務?國家對公務人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公務人員對國家亦負有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釋字596號釋字433號理由書)。國家與公務人員之間互相負有義務,國家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的忠誠、執行職務等義務,在公務員在職時應「給予俸給」,公務員退休時應給予「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是一種公平的相互對待的關係。並且,兩者之間是一種不容規避之具有直接義務的法律關係(注意是直接的法律或契約關係)。公務員退休金,不是政府的「恩給」、「施捨」,更非假藉權勢勒索而來,而是憲法第十八條上的權利。按照大法官會議釋字575號:「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享有退休金權利」本來就是公務員在憲法這個根本大法上的應有的權利,而且政府有直接保障的義務,怎麼會被任意污名成為種種不堪的形容詞?

貳、國家與勞工的關係

那麼國家與勞工是什麼關係?負有什麼責任?勞工與國家,沒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或者「契約關係」。但是在憲法「基本國策」之社會安全,國家有保護勞工的責任(憲法第153條第2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另參照釋字596號理由書)。

勞工的退休金和政府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誰有直接法律上的契約關係?當然是「勞動基準法」當中的雇主(財團或者企業主等)。所以誰應當直接對勞工的退休金負責任?答案不揭自明!

所有公務員要問的是:如果有人質疑勞工退休給付過低,是不是應該由政府按照憲法上「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積極要求企業主貫徹保護勞工的政策,由政府介入以法律要求企業主多撥給勞退給付給予退休勞工,而不是由政府無由地攬起所有的勞退責任?!

參、勞工與雇主的關係

有關於勞工與雇主間是什麼關係?大法官講得清清楚楚:「勞雇關係,則係人民相互間本諸契約自由而成立,勞工為雇主提供勞務,從事特定工作,雇主則給付勞工相當之報酬,其性質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釋字596號理由書)。一般而言,勞工的退休給付,應由企業主(雇主)負擔絕大部分責任,而非政府或國庫,其道理十分淺顯。為什麼年改會將法律關係截然不同的勞工與公務員扯在一起列表比較?只能以不懂憲法或是不倫不類來形容,實在以筆墨難以一抒對於無知者的氣憤!

肆、政府應介入勞雇關係而非獨立扛起所有責任

我們把權利、義務關係以白話文「講清楚、說明白」。退休金給付,公務人員在憲法上有應保障的權利;並且與政府之間有「債權債務」的契約關係。退休金的給付,政府對勞工並無直接的契約關係;反而,雇主對勞工有勞基法或「勞動契約」上的私法義務;另外,政府應按照憲法基本國策透過「勞動基準法」介入勞雇關係,以法律要求雇主保護勞工之退休金。遺憾的是:目前社會上對政府要求其至年改會本身的氛圍,不敢要求財團、企業主或雇主肩負起勞工的退休金,反而使社會錯誤認知:政府應該獨力扛起勞工退休金給付的所有責任!。

明明釋字596號理由書解釋得很清楚:「國家基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仍得以立法之方式介入勞雇關係,要求雇主協力保護勞工之退休生活」。政府對勞工的責任,是以介入的方式,直接對雇主要求「協力保護勞工退休生活」,而不是像現在的怪異景況:政府無力要求雇主,或者要求不動雇主盡一切方法保障勞工的退休生活,卻反而獨力扛起保護勞工退休生活的責任!問題是:你是中東的富豪產油國家嗎?按照現在的財政能力你能扛得起來嗎?

伍、政府不能逃避對公務員的憲法義務及民法債之責任

政府對於有直接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契約關係之公務員,應該負起「給予俸給、退休金等保障其生活之義務」,政府不但一再打折扣規避義務之履行。對於有契約關係的公務人員屢屢打折扣不說,卻老是將權利義務不相同的勞工扯進來和公務人員「比大小」(按:跟不良青少年在廁所扯開褲子比大小的下流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並且一再企圖藉著「假平等」的手段一再逼迫溫馴的公務人員就範!

看官或許會認為「假平等」這個靈感,是作者綜合孫中山先生遺教的高明見解。其實大法官早有論述,來自於大法官釋字596號解釋文的內容:「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強硬地將公務人員與勞工的退休給付扯在一起,就是大法官講的「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也就是孫中山講的「假平等」!

年金改革委員會雖然不是正式的政府機關,至少也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對於憲政體制不理解的程度令人齒冷!對於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更是不瞭解其真義,一再地以絕對、機械式、形式上的假平等處理各群體年金問題,使得處理的線頭越理越亂,實質上是在敗壞憲政體制的「平等權」。究其原因,乃故意渺視根本大法─憲法之貽禍。(按:釋字596號早已將「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勞動基準法」兩者退休金根本不同的憲法關係講得極為清楚,將「平等權」的真諦極其詳盡地詮釋,無奈年改會似乎不聞不見!)

*作者為備役上校/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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