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先射箭再畫靶,解決個案解決不了制度

2016-09-2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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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一個都市計畫的定案,是經過各級政府的擬定,並經相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最後還必須送中央的內政部核定,甚至送行政院備案。基本精神是尊重地方自行規劃,由下而上,並經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的審議,而且還必須公開展覽、說明,並接受民眾的意見。不會是一個人就決定的,也不該是一個人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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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們回頭檢視林全院長接受陳情後的指示,等於一個人的決定推翻了地方政府的計畫、各相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這種一人片面由上而下的政治指導,完全悖離了都市計畫的基本精神。

二、都市計畫問題在於政府一條龍的主導

現行都市計畫審議制度是採合議制,至少制度精神如此。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其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得指派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之。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派一人擔任之。

至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則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首長分別就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應具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之專門學術經驗),及熱心公益人士(至少兩人)等,派聘之。不過前兩項委員總和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不在此限。

此外,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討論案件,必須依會議方式進行,且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才能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才能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則由主席裁決。

但這個具有合議制精神的設計,真正的問題在於其成員的組成。因為主委由相關首長或副首長擔任,副主委由主委指派,委員中雖然相關官員不能超過1/2,其餘的專家與民間人士亦由主委派聘,成員看似多元,但主委對於議程掌控的主導力量實已不言可喻。所以很多人批評這種委員會充其量只是為政府背書的橡皮圖章,都市計畫主要取決於當權者的各種考量,程序只淪為形式。

2016-09-25-反迫遷-土地正義-民間團體凱道大遊行-蔡耀徵攝
土地正義不能只解決單一個案。圖為反迫遷團體凱道大遊行。(蔡耀徵攝)

三、高層承諾重建,正凸顯現行制度缺陷!

現在行政院長表態張藥房原地重建,蔡總統更信誓旦旦說重建承諾政府一定做到,不過,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決定,正是依賴現行制度的缺陷而得以兌現。我們可以想想,當林全院長與蔡總統下令重建時,不論是苗栗縣或是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們,要如何翻轉之前的審議結果?他們是受到上級壓力而被迫改變原有立場?還是真的就該都市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最後手段性等重新進行審議後,又做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如果都市計畫委員會真的是個獨立、專業而多元的機制,行政院長與總統的「指示」能夠貫徹嗎?如果不是都市計畫委員會由行政上下一條龍的緊密控制,蔡總統又何以能夠如此地信誓旦旦?固然現在的都審委員會有其問題,但只要訴諸更高的正當性,大喇喇由上而下的指揮,連形式的程序都不顧,難道不會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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