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承恩專欄:難民法可緩議,制度精神應先行

2019-09-1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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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屆二十一世紀,迫害與戰亂並未離去,自然災害乃至經濟因素反加劇人口移動問題。唯有藉國際合作,方能給予面臨流離失所的人民較完整的保護。與國際標準接軌另一項好處,是免除政治因素的干擾。若台灣對中國人民適用難民制度,並非出於介入中國國內事務之目的,而是由人道出發,對受迫害的異議人士提供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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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制度的起手式是,一旦符合國際公約難民地位的要件,即取得資格,有權利向其抵達的國家提出難民申請。這是權利而非潛在接受國的恩給。反觀台灣,沒有《難民法》,只能以政府專案處理。

並非所有漂流異地者都能申請難民保護,構成難民地位的事由也很重要。傳統的定義,惟有「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者」,始得申請難民認定。其中,如何定義因政治意見受迫害是棘手問題。例如,一位參加反送中運動的香港青年,被控以暴動罪,在服刑前逃到台灣,是否可以申請難民認定?這方面,國際有豐富的實踐可提供指引,這也是《港澳條例》第十八條沒有的。

20190620-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左三)、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依翎(右三)等人20日舉辦「世界難民日,台灣應盡速通過難民法」記者會。(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左三)、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依翎(右三)等人日前舉辦「世界難民日,台灣應盡速通過難民法」記者會。(顏麟宇攝)

勿誇大難民保護制度的國安疑慮

難民身分一旦獲認定,接受國必須給予其基本權利保障,包括不被送回原籍國、居留許可、家庭團聚、取得旅行文件、就業、接受教育、社會福利、健保等權利。同樣,這也是《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必要之援助」所語焉不詳的。

大規模人口遷徙很可能超過接受國的負擔,此時國際機制可以介入,提供援助或進行轉介安排。《難民法》草案第九條就此已有規定。

任何制度都有被誤用的可能。難民保護制度不是沒有把關機制,對難民的身分終止、驅逐出境也有所規定,國安疑慮不應誇大。台灣既無法迴避來自中國的難民問題,在慎思制度因應的同時,至少在處理上要納入難民制度的精神。

*作者為專欄作家,本文原刊《新新聞》1697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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