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電子腳鐐科技防逃大躍進,跨院檢第三方執行成共識

2019-09-1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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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科技監控,可防止重刑犯落跑。(新新聞資料照)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科技監控,可防止重刑犯落跑。(新新聞資料照)

立法院在今年七月初通過《刑事訴訟法》的科技監控條文,只待司法院頒布執行辦法後就可上路。據悉,司法院和法務部經過兩個月磋商,儘管仍未談攏細節,但為了避免重複消耗院檢預算及人力,雙方除了達成設置「跨院檢獨立機構」的共識,也開始緊鑼密鼓地進行採購的前置作業,陸續至少諮詢超過六家國內外廠商,往科技防逃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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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監控靈感始於蜘蛛人的對手

法界人士打趣說,科技監控其實緣自美國法官的巧思。一九七七年間,美國新墨西哥州的法官拉普(Jack Love)在蜘蛛人(Spiderman)系列漫畫中,發現蜘蛛人的對手、邪惡博士(Jackal)將一種手鍊追蹤器戴在蜘蛛人手臂上,由於一拆就會爆炸,導致邪惡博士一度掌握蜘蛛人的行蹤。此外,拉普也從新聞上發現,有牛隻飼主為了防止牛逃亡,在牛身上裝設能發射無線電波的追蹤器。

幾年後,拉普和工程師友人高斯(Michael Goss)合作打造出“GOSS link”監控設備,這套設備讓受監控者無法離開主機畫定的範圍,這也是科技監控設備首度出現在美國刑事制度上。

國外科技監控已蓬勃發展超過二十五年,一開始原本多用在遏止性侵犯,目前也有國家使用在危險性低的短期刑受刑人,或用來防止吸毒及青少年違規等。台灣在十多年前就趕上這股風潮,二○○五年,法務部斥資讓性侵假釋犯戴上電子腳鐐,這套系統的中控中心就建置在台灣高檢署,由觀護人二十四小時輪流監視訊號,一旦訊號出現異常,值班台就會立刻通知地檢署在第一時間啟動調查。

近年來使用科技監控的國家已突破二十個。這名人士細數,在亞洲地區至少就有台灣、新加坡、韓國及中國等,美州區的加拿大、美國、阿根廷、巴西、智利及厄瓜多,歐洲區的英國、法國、荷蘭、德國,大洋洲的紐西蘭和澳洲等,全都在使用之列。

誰來負責監控?政治角力有前例

據瞭解,為了減少政府財政支出,司法院和法務部討論後,傾向合作設置跨院檢獨立機構,也就是由「第三方單位」來執行科技防逃。不過,所謂的第三方單位到底要設在司法院還是法務部?在其他政府單位設立專案監控中心?或是院檢共同出資委託廠商代行監控?對於這些疑問,雙方目前還無法給出最後答案。

其實到底要由誰來負責監控,這個問題不只是讓司法機關頭疼,也可能成為「政治問題」,而血淋淋的例子就發生在美國。當年,美國丹佛市準備推動科技監控方案時,立即面臨一場政治角力戰。有趣的是,在政治折衝後承接的單位並非司法機關,而是在消防體系轄下的安全局設立專案辦公室,由約聘僱人員執行監控。密蘇里州也發生過假釋者在假釋期間殺人,引來媒體大加撻伐矯正及觀護系統,最後由矯正局成立全天候的科技監控中心才解決爭端。

應訂定適用案件類型和期限

法界人士說,上述兩單位初期隸屬於地方政府。不過,各國執行情況不同,例如德國、韓國和瑞典亦是由政府自行辦理,而英國、新加坡則是委託民間廠商執行。

但他也點出,監控並非防制犯罪的萬靈丹,有些國家把適用範圍愈畫愈大,執行時也動輒發生使用者必須繳交鉅額管理費「囚禁自己」的窘境,造成部分經濟能力不佳的犯罪者落入貧窮的無限循環,可能成為更大的社會問題。

監控性侵假釋犯,佩帶電子腳鐐。(取自花蓮地院檢察署網站)
監控性侵假釋犯,會配帶電子腳鐐。(取自花蓮地院檢察署網站)

為了因應可能發生的各式情況,司法院八月間曾特別舉辦公聽會,邀請專精於犯罪研究的教授、各級法院、律師公會、法務部及警察機關代表交換意見。

在公聽會上,據悉有不少與會者贊成由司法院和法務部一起研發系統。有法官代表提到,院部曾共同設置北中南大型贓物庫,當時也曾遇上人力、物力和管理問題,這些都可以做為建置監控中心的參考。有教授呼籲,院部應該多參考外國技術,即使決定共同建置,也必須定期評估成效。

亦有與會人士建議,應該訂定案件類型。況且配戴電子腳鐐在某種程度上等同於羈押,既然嚴重拘束人身自由,就該訂出期限。

不過,在公聽會上討論最熱烈的議題並非怎麼設立機構,而是在偵查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一一六條之二第一項各款命被告應遵守的事項,到底要由法院還是檢察官指揮執行?這項議題關係到遭聲押的被告,如果出現被法院裁定科技監控等狀況時,到底該由法院還是檢方控管,與會成員對此頗有雜音。

法務部強調,檢察官認定被告有逃亡或串證風險才會向法院聲押,既然法院認為只要實行科技監控就可以(防逃),就該由法院執行。但與會的法院、律師代表口徑頗為一致,認為偵查行動本來就由檢方主導,法官無法掌握案件變動,因此該由檢方執行。也有學者不客氣地說,如果今後聲押駁回的被告都由法院來執行(科技監控),可能會導致法官難以客觀地裁定准駁,「假使有檢察官想透過聲押,把防逃責任丟給法官怎麼辦?」

由法院控管恐影響准駁心證?

不過,這場公聽會並未邀請檢察機關參加,有檢察官獲悉這些意見後詫異地說:「由誰進行監控都不可能影響法官准駁的心證,不能亂扣法院帽子。而且檢方一旦羈押被告就得押上兩個月辦案期限,這也帶來困擾,因此類似言論顯然是『多慮了』。反觀目前的聲押過程開放辯護人閱卷,檢方面臨證據『梭哈』,如果聲押失敗還得防逃,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吧!」

雖然各方對於細節仍有歧見,但司法院和法務部官員已著手啟動前置作業,近日除了忙著蒐集各國資料,還找來超過六家的國內外代理商,希望釐清各國產品的差異。有台灣及國外廠商直接帶著電子手錶、腳鐐的實體樣本提供官員參考,也有廠商提供「琳瑯滿目」的產品圖及細部規格表,讓官員可以仔細比較。

訪查各家廠商瞭解產品眉角

據瞭解,有些國家僅採購電子腳鐐,有些則附加採購手錶;通常被評估為「輕度風險」的監控對象才能戴手錶,若被評估為「高度風險」就會戴腳鐐。知情人士說,國內外的監控技術已發展成熟,限制被監控者的行動範圍早就是「基本配備」,不過究竟要限制到什麼程度,得看院檢諭知的範圍,「如果被告僅遭到限制出境或出海,也可以將範圍畫定在『海岸線』或『島內』。」

「不管是電子手錶或腳鐐,有些防水係數特高,有些防水係數普通,有些材質極為堅硬,有些則抗高溫,雖然不同廠商的產品樣式或材質有差異,但功能其實都大同小異。」這名人士說道。不過他也提醒,台灣約有百餘名性侵假釋犯配戴舊式的電子腳鐐,但因為太顯眼且配戴不舒服,早已為人詬病。「院檢這次在挑選產品時,最好多注意這些『眉角』,以免造成使用者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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