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徵法大修仍有疏漏?內政部:「協議價購」機制讓民眾有機會對區段徵收說「不」

2016-09-23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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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內政部也正依據「行政程序法」,同時考量實務需求,積極研擬「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舉行聽證作業要點」,明文規範內政部各單位(機關)辦理聽證應遵循的作業程序。且基於聽證能否公平、有效進行,主持人扮演相當關鍵之角色,因此為延攬各界優秀人才擔任聽證主持人,已於今年8月至9月間對外公開接受各界推薦及自薦人選,並已召開聽證主持人遴選會議,近日將徵詢候選主持人當事人之意願後,正式對外公開介紹及辦理授證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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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期許於法的規範層面,建立完備的「內政部及所屬機關舉行聽證作業要點」;並從聽證應發揮的效能考量,聘任具備主持聽證能力的優秀法律專業人士,成立「內政部第1屆聽證主持人」資料庫。等到聽證制度建置完善之後,未來若碰上有重大爭議的案件,就能循此要點召開聽證,釐清各方爭議。

最後若走入徵收一途,仍會基於個案斟酌辦理聽證

內政部表示,規劃中的修法方向,除了從事業計畫形成階段就導入聽證制度,使事業計畫獲得最充分的論辯討論機會,促使需地機關認真檢視其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外,即便最後走入申請徵收1途,在內政部審核徵收土地計畫時,仍會基於個案事實狀況,斟酌辦理聽證。

此外,內政部也說明指出,目前所有徵收案件,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因此,內政部於審核徵收案件時,嚴格審查申請徵收的範圍必須於事業性質與實際需要限度內,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實際徵收範圍固然有可能與事業計畫內容不同,但必然仍於事業計畫範圍內,不容超出其範圍;而事業計畫範圍則於至少舉行兩次的公聽會或未來建置的聽證中,已由需地機關揭示說明。

未來區段徵收一律舉行聽證

區段徵收係自民國35年土地法修正公布以來即施行至今,檢視其辦理歷程,對於國家經濟發展、新社區開發建設以及公共設施用地的取得具有實質功效,地主亦可藉由領回土地而留在原來地區,共享開發後利益,具有公益及民眾財產兼顧的效果,現階段實在不宜輕言廢除,但由於區段徵收的範圍內除興辦事業所需用地外,尙有其他非興辦事業所需用地,因此對於其匡列的範圍常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爭議,未來將增訂區段徵收應一律舉行聽證,藉由聽證的平臺,讓需用土地人就其事業計畫範圍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向民眾好好論述,並接受民眾的質疑,透過聽證程序以釐清爭點。後續進到都市計畫審議或土地徵收審議階段,如爭議尚未消除,審議機關仍可就該爭點舉行聽證,讓整個審議程序更加嚴謹,避免再有浮濫徵收情事發生。

市價徵收納入第三方估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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