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信觀點:羞辱管中閔,監委與公懲會一錯再錯

2019-09-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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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前壹週刊社長裴偉2日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顏麟宇攝)
前壹週刊社長裴偉(中)先前出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管中閔懲戒案準備程序庭」。(資料照,顏麟宇攝)

從這份懲誡書中最引人爭議的地方還是:「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的兼職報酬」,從監院一直到公懲會完全搞不懂紙媒社論運作過程與結果,既是社論就代表報社/雜誌社的立場,基本上是不會掛撰稿人的名字,而通常社論會由總主筆/主筆來彙整,所以管的稿子不見得完全採用,因此管主張請監院指出有哪些篇是他寫的,就連壹週刊的裴偉都無法確定,監院又怎麼可能辦別得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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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辨別不出來,那麼監院根據「有人檢舉」而調查此案,這些舉發者所提供的文稿中,壹週刊社長裴偉表示「有些文章並非出自管中閔之手」,監委既查不清楚卻又要彈劾,接著公懲會跟著錯下去,這麼大的問題與錯失,請問誰來糾正監院與公懲會呢?

再說,管從2012年至2015年三年中幫忙寫社論,每周一期,一年52期三年應該有156期,監委指管在這三年中領了190萬元,若以每篇以2.5萬元計酬,共計應有76篇。管的主要專長是經濟,那麼壹週刊又是爆料八卦型的雜誌,不見得每周都談到「經濟」的議題,壹週刊既無法周周都談,公懲會用的「常態性」是會有爭議的!更何況紙媒邀專業人士寫社論,這有助提升自己的信譽,這些都以客卿相待,通常以刊出的文稿計酬,隨議題而發揮,是很難固定化或常態化!(若是專題或專欄,則會刊出作者之名)

最關鍵的是,監院指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還曲解銓敘部函釋。請對比看看陳金德的懲誡案。

陳金德於任職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長(102/2/5-103/12/24)、高雄市副市長(103/12/25-105/9/11)期間,兼任民宿與文創公司負責人,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審理後,判陳金德申誡。陳所經營的「白馬花園屋」民宿(100/4/11-104/8/16)陳不但有經營事實並領有營利所得,違法經營商業2年3個多月。另陳為「長安文創有限公司」負責人之一,陳雖未領取報酬,但仍違法經營7個多月。

對於陳的懲誡書,公懲會表示,「根據銓敘部函示全國各機關學校的公務員違法兼職情節認定標準及懲處原則,仍屬違法,且公懲會對於公務員違法兼職案件,向來認爲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僅可作爲處分輕重的參考,不得據爲免責的論據。」

陳案引銓敘部函而主張,「違法兼職」主要判定依據是銓敘部的函示標準,而「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只是做為處分輕重的參考,陳金德有違法兼職的事實,所以處以申誡。但管並非壹週刊員工,也非常態作者(應屬於客卿,很多學界與業界專家同樣受邀,其中不乏藍綠名人,監院與公懲會何不邀請這些人來作證說明?他們明顯都未參與媒體的經營,只是幫忙撰稿,若是因此而認定管幫壹週刊撰寫論文就是「違法兼職」,從監院一直到公懲會真的完全不了解媒體產業生態。監院與公懲會不做重新檢視,對於像管案這樣的案例進行重新解釋,頗讓人失望),既無參與壹週刊公司經營又無與壹週刊簽立協議或合約,那麼「違法兼職」的判定從監院走來就一口認定,這不是政治主張與政治考量又是什麼呢?

更何況根據銓敘部75.9.5.(七五)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迄今尚無禁止之規定。公懲會所謂依銓敘部的函示標準來判定管為壹週刊撰寫社論是「違法兼職」成立,是否站得住腳?

總之,不管申誡是否是輕還是重,從監院到公懲會明顯都忘記了「官箴」的清明或敗壞,就是建立在公正公平的那桿秤。《論語》中仲弓曰「焉知賢才而舉之」、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朱熹談到這段話時曾提出:「便見仲弓與聖人用心之大小。推此義,則一心可以興邦,一心可以喪邦,只在公私之間爾。」監委與公懲會委員是否一心為國?請他/她們捫心自問,光是管用「青蠅一相點,白璧遂成冤」來自辯,委員們你們真的用公正公平的真心來回應管嗎?

*作者為大學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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