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F16戰機2500億編特別預算 政府再開巧門規避《公債法》15%上限

2019-09-0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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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空軍司令張哲平。(蘇仲泓攝)
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表示,政府也可以藉著移用歲計賸餘方式,支應F16V戰機軍購。(蘇仲泓攝)

不過,《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排除《公債法》「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總預算與特別預算之15%上限」之計算範圍,但由於未來四年,還有《前瞻基礎建設》8900億元特別預算尚未執行的部分,連同2500億元軍事採購之舉債,台灣政府的負債比率,恐怕又將瀕臨40.6%上限的保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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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歲計處處長李建達表示,未來4年中央政府由於同時執行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因此,到2026年F16V完成交機以前,中央政府年度舉債金額,係統一由財政部統籌調度,由於目前財政部經過計算後,中央政府舉債空間尚有1.6兆元,因此,F16V之戰機採購,不會對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造成排擠效應。

張哲平表示,國防部針對F16V之採購,在2026年以前,將換按照實際交機時程,彈性調整特別預算之資金調度,國防部方面,明年度預計將支應50億元特別預算,作為F16V戰機之「頭期款」,預計在115年以前,每年編列F16V之軍購特別預算,大約落在300億到480億元區間。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政府編列軍購特別預算,所有之舉債金額,未來不會超過法定舉債上限。」

國庫署:預算法規定,國防緊急設施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

針對採用特別預算一事,財政部國庫署表示,1. 依預算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國防緊急設施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國防部為採購高性能戰機擬具「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經提報108.9.5行政院會討論通過。

2. 按上開特別條例草案第4條規定,總經費2,500億元,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排除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每年度債務流量15%限制,惟仍管控施行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債務流量上限,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15%,並須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債務存量管制(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40.6%)辦理;所訂內容符合財政紀律法。後續財政部將依規定管控年度總預算、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及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等舉債額度。

3. 依據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截至107年底累計歲計賸餘約510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係融資財源之一,而歲計賸餘之產生及運用,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權責。後續特別預算籌編,財政部將與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妥適規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及舉借債務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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