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森林、永續、法律原則

2019-09-0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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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個世紀的30年代開始,社會面向的森林永續在美國變得比較突出,例如,考量與森林鄰近的社區,包括原住民族群、森林相關的工作與產業,適度的從林木蓄積角度轉移到森林有關的人類社會系統的永續。美國農業部林務局於1948年就將社區穩定列為森林管理的明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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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在商業性的森林需求與管理下,社區穩定的永續以及生態系統的永續常遭到侵害,矛盾日增,社區林業於焉興起。亦即,如果在地社區不能融入森林管理經營的系統,除了效益變差之外,也達不到永續的目的。但要如何促進參與?增加信諾?在法律與政策上給予更明確的權利保障?合理的賦予社區管理森林的責任?又有千差萬別的作法。

森林永續不是光說不練

森林永續即使有再多的差異性,但各式各樣的努力不曾中斷。這個概念一直引導著森林經營者走向一個自己認為合適的模式,但不斷的修正的過程。

森林永續的概念演進多元且分歧,依據時間與空間,地理與氣候特性,在地經濟與社會屬性等而有所不同,因此,迄今為止無法有一個普遍統合的解釋,並據以運作的脈絡。在分歧的解釋下,所謂森林永續可能包括如下的一些要素,但不代表是具體的結論:森林要能確保生態系統的健康、美麗與生物多樣性的產量;森林管理與利用要「砍一棵至少種一棵(視情況而定)」;森林密度是否符合經濟;森林是否有一定的材積;公私有林伐林,是否足以供給社區穩定的就業;林業經營是否可以緩和木材價格的波動等等;

在此情境下,森林相關的科學涉及層面太過複雜,牽涉的社會條件不一,始終無法形成一個有助決策的操作定義。於是,「人為空間」就成為一個重要影響因素。

舉例言之,即使無法對於「存活率」給予明確的、統一的定義,至少一個「正常的生長年齡」加上「一定的尺寸」的定義內容,也是應該且合理必要的。在這樣的「認知與實際管理」下,「規制」才會產生應該具備的意義,並持續精進。同樣的,講到「永續產量」,也要區分很多不同的狀況,對老林有一種作法;對「砍與種」的分配比例也是有一定的範圍與框架,但富有彈性,更不是只有從材積或輪伐的時間考量而已,還要注重造林的技術與方法,例如,老林的更新就要更加講究。

以歐洲來講,目前是想辦法讓第一代、第二代的森林如何轉型成更富生態差異性的森林;許多退化的土地都是這樣的新理念的適用地。美國更從1930年代就善用公有林作為私有林的產量調節,並兼顧社區的平等分配。在熱帶地區的社區林業則要注意以社區所需為限,而不是一味追求產量,造成失衡;但知易行難,從供給角度很難確保穩定,對長期照顧的成本而言,也是一大考驗。除了樹幹的材積利用外,其他殘枝與樹葉的處理在很多地方也都是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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