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控大股東最終受益人申報規定出爐 揭露家族大股東藏鏡人

2019-08-29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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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的揭露規定,將依據《洗錢防制法》,要求銀行與金控大股東落實最終實質受益人之揭露。示意圖。(取自Google Map)

「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的揭露規定,將依據《洗錢防制法》,要求銀行與金控大股東落實最終實質受益人之揭露。示意圖。(取自Google Map)

金管會今(29)日預告金控與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草案,這項被金管會主委稱為「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的揭露規定,將依據《洗錢防制法》,要求銀行與金控大股東落實最終實質受益人之揭露,舉例來說,宏泰集團若藉由「林堉璘公益信託」持有安泰銀行逾5%股權,安泰銀行在進行大股東股權申報時,就必須將該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信託受益人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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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光、國泰、富邦、中信等金融家族,若透過家族投資公司持有金控股票,就必須將該投資公司持股逾25%之大股東,或是該投資公司「具決策權之自然人」持股進行申報,金管會預計最快明年第二季開始必須申報。

台灣金融機構除了公股銀行之外,民營業者多半係民間財團創設成立,尤其在90年代15家新銀行陸續成立後,「產金分離」原則更加模糊,結果導致金控、銀行與大股東家族之間之關係人交易爆發弊端,例如永豐銀行先前陸續爆發鼎興牙材與三寶授信弊案,新光人壽在爭奪新光紡織經營權過程,疑似為了規避《保險法》之規定,將股權移轉給新光醫院。

永豐銀行、永豐金。(取自Google Map)
由於現行「產金分離」原則模糊,導致金控、銀行與大股東家族之間之關係人交易爆發弊端,例如永豐銀行先前陸續爆發鼎興牙材與三寶授信弊案。(資料照,取自Google Map)

莊琇媛表示,《銀行法》與《金控法》,雖然針對銀行與金控大股東股權申報已有相關規定,但現行申報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報」,對大股東之上層股東若為法人,相關申報作業就只到該法人為止,金管會得靠日常監理,慢慢釐清金控大股東之股權結構。

為了讓金控大股東股權透明,避免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或其他交易之自律機制淪於空談,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年年中宣示「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銀行局過去一段時間,與國內金融機構溝通過程,業者方面反映,90年代新銀行成立時,當時政策上希望新銀行「分散股權」,規定單一股東持股上限不得超過5%,因此,國內金融家族目前透過多家投資公司持有銀行股權,「有其歷史因素」,另外,由不同投資公司或機構共同持有,也有「家族因素」成分。

20190530-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出席財政委員會。(盧逸峰攝)
為了讓金控大股東股權透明,避免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或其他交易之自律機制淪於空談,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年年中宣示「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資料照,盧逸峰攝)

最快明年第二季實施

莊琇媛表示,金管會考量上述因素後,今日正式預告金控與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草案,在60天的法規預告期結束後,為了讓大股東有足夠的時間釐清股權,將給予半年時間緩衝,因此預計最快明年第二季正式實施。

由於上述規定要求銀行與金控大股東,依據銀行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揭露上層股東之最終實質受益人,若以家族投資公司層層控股者,必須揭露每一層投資公司之25%以上之自然人與法人,層層揭露至最上層控股公司之25%以上之自然人股東為止。但如果投資公司之最大股東持股低於25%,金管會將要求上層股東公布該法人或團體具決策權之自然人。

莊琇媛表示,由於目前金控家族之投資公司,有些實質受益人可能包括大房、二房、大哥、二哥,這些大股東當中,若無個人持股超過25%情形者,未來半年期間,金控家族有充分時間釐清股權關係,在半年後新規定上路後,推派其中一人作為家族投資公司之「具決策權之自然人」,另外也可以透過未來半年期間,進行股權調整。

2019-06-19_新光銀行內湖分行。外觀。新光金控。(陳定瑜攝)
金控與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草案,在60天的法規預告期結束後,預計最快明年第二季正式實施。示意圖。(資料照,陳定瑜攝)

由於金管會針對金融機構持股10%之大股東,有適格性審查規定,因此,莊琇媛表示,金控與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明年上路後,初次申報若有持股超過10%者,金管會將依規定審核;若持股超過5%或擬申請10%者,則應檢具相關調整股權結構之規劃,向金管會申報或申請核准。新申報制度上路後,大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申報股權,若與先前之申報差異超過1個百分點,金管會將不會因此對大股東進行裁罰。

除了家族投資公司之外,金控家族若以財團法人、員工持股信託、公益信託、私募基金等機構間接持有銀行或金控者,必須揭露「具控制決策權」之委託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以員工持股信託為例,必須揭露該信託帳戶「具控制決策權」之自然人。如果是投資信託、私募基金等機構,則必須揭露受益權持股超過5%之自然人。

三種對象可豁免

不過,上述大股東申報制度,針對三種對象有訂定豁免條款,分別為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國外掛牌企業,依據當地法令已揭露最終實質受益人者。舉例來說,日盛金控大股東日本新生銀行,為日本掛牌上市公司,但因新生銀行在日本已揭露大股東資訊,因此日盛方面無需再揭露。

莊琇媛表示,金控大股東之上層股東若為外國企業,外國企業拒絕揭露其最終實質受益人者,金管會方面會依據個案情形進行裁處,《銀行法》第25條對於違反申報義務之大股東,有要求限期出售股權之處分,若有涉及虛偽不實之身保者,最高則可以罰款是200萬到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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